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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620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78502

    【标题】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51101

    【实施日期】 851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题注】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加强血站制备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患者使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1.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血站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血液及其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其血液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提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自行销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的条款,结合血液制品的特点,研究制订验收标准或办法,符合条件者,核发《制剂(血液制品)许可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