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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765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2360039015

    【标题】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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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 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 制品。

    第三条 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 。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 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 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 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 消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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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 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 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 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 毒。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 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 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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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次航次时 间和装载量作出合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作业时船舱、甲板应经常冲洗,保洁降温,并勤抽仓底水,减少 污染。

    第八条 生产、运输渔船应备有足够的冷藏用冰,保证鱼品不脱冰。不带冰生 产的渔船应及时向运输船“过间”,脱冰存放不超过1昼夜。

    箱装鱼要排列整齐,逐箱加冰封顶。散装鱼要层鱼层冰,表面加封顶冰返港时 鱼体温度不得高于5℃。

    捕获的有毒鱼类,如河豚鱼,应拣出装箱,专门固定存放位置。

    第九条 以盐保质的海水鱼,用盐量应不低于15%,鲣、参、鲐鱼等不低于 25%,盐渍时不得混入河豚鱼,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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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淡水鱼装运时应用桶(筐),鱼体头腹向上,层鱼层冰,加封顶冰。 散装运输应用冷藏车(船)。凡用有孔船活水运鱼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水及化学物 质的污染。

    第十一条 鱼品卸货,应防重压和脱冰。批发前应剔除河豚鱼等毒鱼和变质鱼 品,分别按规定处理。在条件可能情况下,应尽量拣出次质鱼品及时加工,以免质 量继续下降。

    批发时间原则上应随到随发,蟹类等必须及时批发。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售水产品质量,批发、零售双方应建立质量验发、验收制 度。

    第十三条 外运供销的水产品应符合该品种一、二级鲜度的标准,尽量用冷冻 品调运,并用冷藏车(船)装运。

    第十四条 零售单位提取鱼品应及时加冰保鲜运输途中应浅装防压、盖苫布, 卸货时不得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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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未售完的鲜鱼,应迅速冷藏或加工处理。已经解冻的鱼品不应重复 冷冻。

    腌、鲜鱼品应分摊(柜)销售。

    第十六条 速冻鱼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24小时内使 鱼块中心温度降至-12℃以下。冷藏鱼品应加保冰衣,冷藏温度在-18℃以下。 第十七条 腌制鱼品的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乏盐不得使用。腌制过程中,应经 常检查盐液性状,如发现有可疑变质情况时,酌情及时处理。

    出池咸鱼应用清洁盐液洗涤,及时包装销售。远销腌鱼应加10%包装用盐。

    第十八条 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鲜销水平,其成品水分含量不超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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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海蛰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盐液浓度 不低于16°Be’,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第二十条 加工熟制品的原料,其质量应符合该品种鲜销水平,其整个生产过 程应符合熟食品卫生要求,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经营熟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 。对销售不完的熟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贮藏好。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 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处理,如有变质,不得继续出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 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