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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823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2360128909

    【标题】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 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891207

    【实施日期】 8912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财务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 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题注】

    全文

    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报告,国务院科教组、卫生 部、财政部1974年1月17日科教计字第5号、卫计字第691号、财事字第 7号《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 ,但其经费由收入解决或者财政上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1979年,根据执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卫生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曾发文对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但并 未改变“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在贯彻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情况下,不少 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在业务范围内都能取得一定收入,用于弥补业务支出,许多 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形式上也从“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从目前情况看,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包括县以上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 合理收入,收入增加部较快,按规定应依靠自身的收入解决医药费用。这并不改变 这些单位的职工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只是重申了“差额补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我们意见,实行“差额 补助”的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同其他“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一样,其工作人员 不属于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