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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5645
广东省药品零售审批权下放 药店可在当地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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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
广东省新出台的《关于印发申请设立零售药店材料要求及程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受理所在地新开办零售药店的申请。《关于印发申请设立零售药店材料要求及程序的通知》于5月25日起在广东省正式实施,今后广东省药品零售审批权正式下放到各市,各地新开办零售药店不再需要地级市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只须于每季度后7天内将新批准的药店基本情况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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