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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6401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强国之路无法回避的选择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1月27日
     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在国人翘首以盼的等待中,终于迎来了2001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WTO的消息。在WTO条款中关于知识产权有什么要求,对我国制药企业今后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为此,记者对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士进行了专访。

    据介绍,1999年我国化学原料药产量达43万吨,我国已成为世界原料药第二大生产国,其中青霉素及β-内酰胺类药物和维生素等已成为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但与此不相称的是,我国西药品种大多以仿制为主,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以中美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1992年为例,我国生产的97.4%的西药品种都是仿制品,原料药有97%也是仿制品种。

    没有专利保护就没有产业出路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施行,对药品的生产技术给予专利保护到目前已有15年历史。为与国际专利保护接轨,1992年对此作了重要修改。修改前的专利保护仅限于对药品的制造方法的保护,对产品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修改后扩大了保护范围,不仅保护药品的生产工艺或方法,还对药品本砀枳ɡ;ぃ谎映ち俗ɡū;て谙蓿⒚髯ɡǖ谋;て谙抻稍吹?5年延长至20年,使我国药品领域的专利申请量较以前有所增长。1996年-1998年在我国申请药品专利保护的1398件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中,制药企业仅有435件,说明我国药品的研究开发主要由科研单位和高校承担,制药企业专利主体地位远未形成;在化学药品方面,国外机构的申请量为3572件,国内仅有990件;在传统药物及天然药物领域,国内有4081件,占得天独厚的绝对优势,而国外仅有63件。传统药物及天然药物专利申请量虽大,涉及剂型种类虽多,但生产工艺难度不大,且所采用的多为常用技术,有的只是把片剂改为口服液,或者把丸剂改为散剂,并未有突出的技术创新,因此,没有被授与专利的产品也为数不少。此外,一些中成药申请专利多以配方变化为主,没有从药效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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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科学技术对一个国家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以资源的数量多少为依据,取而代之的是以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为标志。

    据悉,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比较典型的是,日本从1976年开始实施药品专利保护,而在此之前,日本也只是对药品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日本在1940年-1975年的35年时间里才研制出10种新药,而在专利法修订后的1976年-1987年的11年时间,却研制出81个种新药。业内人士认为,正是因为实施了药品专利保护,日本国的制药业才在20世纪80年代初真正成为一个产业。美国2000年被FDA批准上市的生物药品达27种,并在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保护。由此可见,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能极大地促进新药品的研制与开发,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仿制之路并未走到尽头

    从今年开始,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七年半药品行政保护期”将逐渐期满,国内制药企业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商机。业人权威人士指出,现在国内许多制药企业,已瞄准了行政保护目录里那些即将保护期满的药品,有些企业前期的开发研究工作基本完成,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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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药品的生产技术给予专利保护已有15年的历史,1993年以前的保护仅限于对药品的制造方法的保护,对产品本身不授予专利权,这使得许多重要的医药产品本身无法在中国取得专利权。但这并没有妨碍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制造方法专利,且有些已经取得了专利权,还有一些产品通过申请行政保护的方式取得了在中国市场的独占权。

    据悉,自1993年1月1日以来,原国家知药管理局及1998年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先后接受国外申请的160余种药品的行政保护。在1999年全球10大畅销药品中,已在我国申请行政保护的有3种,除氯雷他定外还有辉瑞公司的氨氯地平、舍曲林,其年销售额分别为33亿美元、23亿美元、18.4亿美元。据介绍,氯雷他定是由美国先发葆雅公司开发的一种治疗过敏的抗组胺药,现已在89年国家上市,1994年被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行政保护,2001年专利到期。知识产权专家解释,七年半是根据每一个药品的批准行政护之日算起,有些药品随着其境外专利的到期,行政保护自动撤销,有些药品在近两年才申请行政保护,七年半对仿制者来说还长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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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医药产业的竞争形势虽不乐观,但也并不是没有机会。随着加入WTO,我国法律对国外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会进一步加强,仿制国外新药的老路会越走越窄。但是,这并不是说仿制之路就已经走到尽头了。据国外资料显示,美国至少有20种药品将在5年内专利到期,这些药品在美国市场的年销售额达到213亿美元左右,这对未生产“通用名”药的企业而言,是一个难得的赚钱机会。“通用名”对普通人来讲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国际市场中每一种药品均有几个不同的名字。如在全球畅销的药品“洛赛克”,其通用名为“奥美拉唑”,而“洛赛克”是其商品名,在专利保护期内,只有专利拥有者瑞典阿斯特拉公司能够使用商品名。专利保护一旦到期,届时大家都可以生产这种药品,故对原生产商(专利持有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挑战。

    事实上早已有许多国内外的制药公司在觊觎这些即将到期的畅销专利药物。很多公司已在其实验室里悄悄地打通了仿制生产的工艺路线,一旦这些药品的专利期满,他们就会及时公开生产与销售这些药品。

    华科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施凤英介绍说,国际上主要新药的相关材料在科研文献上都能查得到,而且申请专利、行政保护等也就必须公开自己的科研成果。针对这一情况,国内有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先研究,做好准备工作静待这些药品的专利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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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发明”走医药强国之路

    据有关人士介绍,研究开发一个新的化学药品,从实验室研制到投放市场,一般需要七八年时间,投资几亿甚至十几亿美元。试想如果没有专利权,即排他独占权,药品投放市场后别人可随意仿制,那谁还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开发新药呢?据美国一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的化学发明不会研究出来。

    我国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延长了新药行政保护期,现在的第一、二、三、四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从8年、6年、4年、3年变更为12年、8年、6年、6年;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新药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期。

    加入WTO之后,药品的关税将降至5.5%-6.5%左右,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药品市场中的国产老药将逐渐被疗效更快、科技含量更高的国外新药所替代。与此同时,按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仿制国外一个专利药,外方要索取4-10亿美元的赔款,而买断一个专利药的生产许可证,需近六七百万美元。因此,我国要从医药大国向医药强国迈进,必须走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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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关键要看如何选择。制药企业应充分发挥专利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在仿制研究中做到仿中有变,仿创结合,从专利中制造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刘桂明、刘亚文提出,仿制式开发药品是通过结构改变找到新药,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战略。新药开发商为了获得新药的独占权,必须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申请人为了尽快地申请专利以在竞争中占主动,不可能将其成果尽善尽美之后走申请专利,况且科学研究是无止境的,因此,专利技术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方便,也留下了开发空间,即在别人成果上进行研究寻找突破口,找到具有良好活性已在他人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新化合物。药物化合物申请往往是以通式化合物进行申请的,对药物开发者来说,在申请专利时不可能合成出通式中包括的所有化合物,也不可能对已合成的化合物进行充分的药理研究。因此,对于这种专利文献,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合成通式范围内没有公开的化合物,或者找到虽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但是没有被公开的具有更好活性的新化合物。专家们视这种发明为选择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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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科研开发各个环节中注意利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科研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科研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充分注意利用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及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日本的新药开发较快,跟他们充分有效地利用专利保护不无关系。如日本的武田公司在瑞典的阿斯特拉公司开发的抗溃疡新药奥美拉唑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疗效相同、结构很相近,但是药效作用更快的新药兰嗦拉唑;日本大正公司在美国人开发的红霉素的基础上,通过将其结构上的6位羟基改造成甲氧基,成功地开发了疗效更好、副作用很小的甲红霉素;美国人在我国开发的抗疟疾药蒿甲醚的基础上,将甲氧基改成乙氧基,开发出蒿乙醚。

    我国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致力于除虫菊酯的开发研究,他们发现美国专利US-A-4199595的化合物通式中公开了其中的取代基R为氯和氢的化合物,但是没有公开R为溴的化合物。于是他们合成了R为溴的化合物,并且发现该化合物杀虫效果好、毒性小,对水源、环境等危害小。由此成功地开发了我国第一个获得专利权的创新结构农药溴氟菊酯,1995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除此之外,军事医学科学院与国内其他部门合作,开发生产出了一种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治疗疟疾新药。为了尽快占领国际市场,他们与国外一家大制药公司合作,在国外几十个国家申请了专利,为国家创造了大量外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