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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080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17日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提出,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规中提出要建立这一制度。

    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暂行规定》对临床药师的资质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进行治疗药物检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