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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084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 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25日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日前出台。

    《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惨┭。俳俅部蒲А⒑侠碛靡┑囊┭Ъ际醴窈拖喙氐囊┢饭芾砉ぷ鳌C魅肺郎俊⒐抑幸揭┕芾砭指涸鹑搅苹挂┦鹿芾砉ぷ鳎幌丶兑陨系胤轿郎姓棵?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的药事管理组,以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对药事管理组织、药学部门和临床药师的职责和人员资格,《暂行规定》也进行了具体规范。此外,《暂行规定》在药物临床用管理、药品供应与管理、调剂管理、临床制剂管理、药学研究管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