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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20004
举证新规则 医患如何做?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14日 《健康时报》 2002.03.14
     黄清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举证责任做出新的规则。

    患者如何做?在新规则的背景下,患方提起医疗侵权之诉应慎重:(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3)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方的胜诉把握将明显增大。因此,患方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获得的就医资料。(4)找一名律师代理。

    医院怎么办?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日常工作中,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2)对医院实施的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新认证并收集这些措施的安全性资料。(3)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以便举证。(5)发生医疗纠纷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6)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7)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

    (摘自2月26日《健康报》黄清华/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