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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15442
请注意!4月1日起,医事诉讼将由医者举证——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研讨会纪实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1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其中规定医事诉讼案件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名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一经出台,立刻在医务界、卫生法学界引起极大反响。有关负责人、专家表示,此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甚至医疗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我们需要解读“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案中,通常是原告举证,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要求被控告侵权方承担举证的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败诉并承担赔偿。该“解释”会给医院及医师今后的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产生什么影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日前联合召开了研讨会,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学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医院管理人员、医学专家、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司法解释如是说——

    一位曾参与此司法解释制定的审判长说,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此司法解释,是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的举证方面较原则,无法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实际运用中较难操作。加上法官素质不一,实践中问题较多,使法官在裁量时,特别是采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结果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对此,目前社会上反映强烈。此外,患者是处于不了解医学科学的弱势群体,要其举证,勉为其难。相对而言,医院具有举证的有利条件。

    卫生部门、卫生法学界、医疗部门及医疗专家如是说——

    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只有对医疗侵权案件,法院将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侵权既要适用因果推定,也适用过错推定。由于此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非常苛刻的举证责任要求,将使医疗举证非常艰难。因为:

    ①现代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医学领域的高度复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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