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各方责任人处罚的新规定,广东省卫生厅有关官员近日分别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医疗机构情节严重者吊销执业证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机构方面包括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规定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等。
鉴定人员出具假证明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降级或者撤职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医疗机构情节严重者吊销执业证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机构方面包括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规定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等。
鉴定人员出具假证明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降级或者撤职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