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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重大变化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7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朱玉) 曾参与制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界和卫生法学专家,今天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新出台的条例中较之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重大变化发表了看法。

    专家们说,首先,条例中将什么是医疗事故重新定义,使责任的主体更加明显。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增加了第四级医疗事故;其次,条例将损害后果的外延扩大,与《民法

    通则》接轨。现行办法仅为6章29条,而新发布的条例共7章63条,内容大大丰富和细化,可操作性也变得更强。

    专家们还说,条例的第二章中的15条条款,加强了医疗机构的防范和管理责任,向患者的利益大大倾斜。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客观病历向病人开放,允许病人复制病历,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真实完整地及时告知病人,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利。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防范医疗事故要制订预案、医疗机构质量监控部门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专家们认为,条例中体现了一切为了向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靠拢的精神。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改革、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的鉴定回避制度及变“补偿”为赔偿,并设立赔偿标准也为专家们称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