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的鉴定申请医学会不受理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受理当事人单方面的鉴定申请,受理的情形只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法院委托。
那么,出现医疗纠纷,对方又不“认账”,当事人该向谁讨说法呢?
有关专家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改由医学会负责,并非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就无所作为。其实,卫生行政部门依然具有一定的“裁决权”,这就是移交鉴定。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都可委托相应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何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因此,《条例》规定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鉴定。
这就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还是具有一定的医疗事故判定权。实践中,有的医疗事故无须经过专家鉴定,平常人即可作出正确结论。当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判定时,应当慎重行事,量力而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不涉及判定残疾程序和医疗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责任程度的,可以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医患双方不能共同协商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是否需要委托医学会鉴定。, http://www.100md.com
那么,出现医疗纠纷,对方又不“认账”,当事人该向谁讨说法呢?
有关专家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改由医学会负责,并非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就无所作为。其实,卫生行政部门依然具有一定的“裁决权”,这就是移交鉴定。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都可委托相应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何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因此,《条例》规定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鉴定。
这就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还是具有一定的医疗事故判定权。实践中,有的医疗事故无须经过专家鉴定,平常人即可作出正确结论。当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判定时,应当慎重行事,量力而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不涉及判定残疾程序和医疗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责任程度的,可以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医患双方不能共同协商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是否需要委托医学会鉴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