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热点关注 > 特别关注
编号:10122906
不要“乐极生悲”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健康时报》 2002.09.12
     新法规出台后,有些患者认为它“管”住了医生,给自己就医提供了许多便利。但事实上,新法规对医患双方的行为都有限制,所以就有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1.患者“不敢”做手术。北京佑安医院段钟平博士拿着《手术知情同意书》找一位肝坏死患者谈话,患者问什么叫休克?医生解释后,患者却表态不做手术了。段博士介绍,往常医生在解释风险情况时,讲究保护性治疗法——家属听到的是“实话实说版”,患者听到的是“安慰版”:您没事,术后过几天就能出院啦。“这样患者能高高兴兴地进手术室。”段博士正在和法律学教授研究制定新版《知情同意书》,将“休克、过敏,穿刺部位血肿及全身其他部位的大出血”等手术并发症增加到40多个。“所有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用药造成的严重不良反应,今后都要由医生逐条告诉患者,”他说,“估计许多患者一时很难承受这份精神压力。”

    2.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患者没有举证责任。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提醒患者,要到法院进行医疗事故诉讼,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进行过医疗活动,然后还必须证明是因为这家医疗机构的医护行为而受到了损害。

    4.别为抢夺病历犯罪。《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