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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78166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28日
     据南京日报报道,南京白下区法院近日对一民事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赔偿患者赵艳灵女士(化名)医疗费29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费2226元也由医院承担。

    1999年2月,赵女士到“红十字”治疗妇科疾病,随后,医院给赵女士放置了节育环。10个月后,赵女士又来到“红十字”做取环手术。赵女士回去后,在两年时间里,因不孕又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最后经B超检查,才发现体内有节育环。赵女士第3次来到“红十字”,医院为其做了断环取出手术。

    赵女士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使半截节育环“滞留”自己体内达两年,不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还造成了后遗症,使她至今没有怀孕,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