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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道中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刻不容缓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2日
     有关专家曾经乐观地预言,我国加入WTO以后,在我们现有的众多行业中,中药是最具有特色、最具有竞争力、潜藏巨大经济效益的行业之一。但是,我们要开拓市场,把中药推向世界,使其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必须熟悉、掌握和运用与WTO有关的法律及规则,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法制经济。按WTO的相关规则,为我国传统地道中药材申请地理标志及保护,则能够名正言顺地将这类产品推向市场,并树立良好的质量及品牌形象。这是一项中药国际化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实现中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地道中药材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地大物博,中药材资源丰富,各地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栽培加工技术等,形成了品质优良的地道中药材品种,如云南文山三七、吉林长白山人参、广西永福罗汉果、广东阳春砂仁、宁夏枸杞子、山西大枣、四大怀药、浙八味等,已成为中药行业及市场公认的地道药材。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地道药材的原产地环境及地域条件、栽培加工技术、市场等方面来看,地道药材资源又是非常有限的,需要我们去保护。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频繁交往和经贸往来的日益增加,充分发挥中药材资源优势,使中药在市场中能做大、做好、做深、做强,适应市场发展及世贸规则的要求,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地道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使这类优质中药材在市场中持有通行证——品牌,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原产地及药就不用担心非地道药材或劣质品种冲击市场或挤占市场份额,放心大胆地为优质地道药材进行品牌广告宣传,拿起法律武器向侵犯原产地权益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利益,减少药农生产经营的风险和盲目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对药农利益的损害,使产地能够按市场的需要安排生产,彻底改变我国中药材出口质优价低的不合理现象。在这方面,韩国高丽参已走在我们的前面,值得借鉴。地道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也是中药材生产能顺利实施GAP和向市场提供质量稳定的优质中药材商品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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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道中药材地理标志的概念

    中药行业及中医用药往往要讲其地道,地道药材,是某一特定的地域和人文环境内出产的具有某种区别于非地道药材特点的优质中药材品种,是中药行业、中医用药、市场及患者长期以来对这类药材的质量认可和信任的结果。地道药材承载着极高的商业和市场信誉,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是经过长期的劳动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和传统遗产。由此看来,我国传统地道药材及其地理标志,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对它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更应该对之进行保护和培植,使我国中药资源能够得到充分而又合理的利用。

    三、WTO对地道中药材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WTO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发达国家的发起和争取,最终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指出,地理标志是识别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领土内某一地区的标志,而且该货物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即原产地。协议需求各成员方对包含在并非是货物真正来源地,而且会使公众对其真正原产地产生误解的地理标志或商标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协议允许会员给虽然在文字上表明货物真正来源,但却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货物是另一领土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即不允许对货物作出与真正地理来源不符合的标志或宣示,不管是包含有注册商标上或采取其它形式。比如,地理标志或商标是云南文山三七,其真实产地是广西靖西,是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其后果将导致该标志或宣示被宣布无效,或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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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对地道中药材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是《保护注册商标马德理协定》的成员国,该协议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加入WTO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之一,其法律文件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以及相关原产地标志协议等国际公约,在国内同样有效,必须遵守执行。我国已按WTO的相关规则,于2000年8月25日对《专利法》、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允许以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商标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明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给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某一地区出产的产品,除了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原产地标志保护外,也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保护。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地道药材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五、我国地道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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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它不属于某个企业或人个专有,也不能由企业或个人作为商标注册,它只可由原产地的一切企业使用。由此可见,关于地道中药材的地理标志的申报及保护,是原产地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它保护的是原产地的整体利益,只能由政府或非盈利性公益组织、团体或行会等来完成申请注册及维护地理标志的不受侵犯。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及保护,并不需要提供可证明地道药材具有优越性的证明材料及数据,地道中药材地理标志所保护的,实际上是市场对这类产品的信任,地理标志的申报注册并不难。所以,地道药材原产地的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组织专家和相关技术力量,根据地道药材的地理来源、市场特点、产量、质量、人文环境等所形成并赋予这类药材的特殊性,尽快申报地理标志注册及保护,为我国优质地道药材优价进入国际市场办好通行证。同时,也使地道药材原产地的整体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或合法化。,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