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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十岁艾滋病患儿负责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10日 生活时报
     不久前的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日期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件相关案例:1994年12月,江苏人于兵年仅2岁的儿子小于立被医院查出患有重病,遂四处就医,接受多家医院输血。可是小于立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于2001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确认,年仅9岁的他被断定为艾滋病患者。不久即不治身亡。悲痛欲绝的于兵决心为冤死的儿子讨回公道,将曾为儿子医治的南京、苏州等地的4家医院及为儿子提供血制品的江苏省血液中心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04.6万元。

    医学界有关人士指出,防治艾滋病的诸多举措中,首先是加强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百分之百的临床用血都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来提供。而本案再次警示人们,在这方面,我们的一些医疗部门做得还远远不够。

    多次接受输血被染艾滋病毒

    据江南时报报道,1994年12月22日,于立在玩耍时不慎摔了一跤,面颊着地,出现血肿。医生从于立的家族中了解到,于立的舅舅有血友病病史,该病有家族遗传的可能。当天,院方初诊于立患有血友病,并实施输血100m l,以补充凝血因子。经过治疗,于立的面部血肿稍微减少,未出现新的出血倾向。于是医生又于2天后,再次为于立输血6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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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8月31日,经南京儿童医院诊断,小于立确为血友病患者,于兵带着他踏上了漫长的求医道路。1996年11月,小于立在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00年小于立因牙龈出血又到其家乡医院治疗;2001年7月,小于立就医于省中医院;2001年11月,省人民医院也收治了小于立。这些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曾多次为小于立使用进口血液制品、国产血液制品及全血、血浆。

    2001年11月30日,不幸的小于立被查出“HIV—1”抗体为阳性。至此,小于立的身体经受着病魔的折磨,高烧、出血,全身的免疫能力完全丧失。

    悲情父亲索赔百万

    受尽病痛折磨的小于立在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3个月后,即2002年1月30日,含冤离开了人世,死时年仅10岁。

    于兵怎么也无法接受自己这么小的孩子竟然患上艾滋病。为了查出得病的原因,于立的母亲做了血液检查,检查报告表明其身体健康,非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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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痛欲绝的于兵决心为冤死的儿子讨回公道,将曾为儿子医治的南京、苏州等地的4家医院及为儿子提供血制品的江苏省血液中心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04.6万元。

    于兵在诉状中称,小于立患艾滋病与其输注上述单位所供的血制品及血液有关,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上述单位的责任,要求以上单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4.5万元。原告同时诉称,孩子的病情与所受的折磨给其父母、家人带来了难以想象的精神压力。至今都不敢跟人讲孩子患的是什么病,又为什么死,以免周围人的歧视。因此,于兵要求被告为其所受的精神创伤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

    四家医院辩称没有过错

    4家医院都对此事做了调查,并纷纷表示,其在对患者小于立住院期间进行输血的医疗行为,是无过错的,其使用的血液与小于立感染艾滋病之间,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

    于立就诊的家乡医院指出,小于立出血的病症,在输血之后得到了控制,这说明这种疗法是有效的。院方同时出具了为于立献血的3位献血者的姓名,并附带这3个人的体检报告,3人的HIV抗体均呈阴性。至于为小于立使用的进口的VIII制剂是于兵自己在一家医院认购的,与院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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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医院认为,医院是否应承担病人感染艾滋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医院对输血给病人的临床用血中的病毒是否有检测义务。这义务在卫生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供血方——血液中心承担,因此,对于病人输血后感染艾滋病,院方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院方表示,2001年7月,小于立入院以来,所用的血液均按正规渠道,由江苏省血液中心提供。院方还透露,小于立第3次输血时,即11月13日,其在输血前交叉配血的血清样本经事后检测,其HIV抗体已呈阳性,也就是说11月13日患者已身患艾滋病。

    谁为十岁艾滋病患儿负责

    对于几家医院的言辞,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律师指出,根据医学原理,于立的母亲是健康的,于立作为一个低龄的未成年人也没有可能通过性途径来感染艾滋病病毒,血液传染成为惟一的可能。既然各家医院都说其输的血是经过检测的,那么,是否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血制品出了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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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于兵曾于1996年11月13日自某医院购买一瓶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制剂,用于治疗血友病。然而,据悉,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该类药已于1994年12月31日起被一律停止生产销售,但一些医疗单位却并未遵守规定,仍售出该药,且从有关材料得知,该类批文药VIII制剂并未进行有效的病毒灭活与去除,且未被进行有效检测。因此,律师怀疑,小于立是因为输注了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血液制品而发病最终身亡。

    究竟谁该为10岁艾滋病患儿负责,法院终将作出公正的判决。然而,本案反映出的问题,令人警醒。

    医学界权威人士指出,防治艾滋病的诸多举措中,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的血浆点,对所有的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百分之百的临床用血都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来提供。

    可是,现实中的众多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毒的事例,一次次警示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医疗部门在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上,仍存有较大漏洞。人们有理由责问:这样的悲剧到底还要演到何时?(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庞永厚/整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