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与知情选择权
该《规范》规定,对乙型肝炎、淋病、艾滋病等疾病的相关检查,以及进行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检查、B型超声检查、乳腺检查、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如发现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