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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18049
职业病技术机构“门槛”设定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17日 国医网
     卫生部日前公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这是我国首次对职业病技术服务机构设定“门槛”。

    在机构方面,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具有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申请甲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及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所有项目的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其中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申请单位还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

    上述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和对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督工作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中国疾控中心则负责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质量控制和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