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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日
尊敬的编辑:
我是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我对其中的每一条款进行了仔细研读,发现其中有个别名词概念不清或使用不当。中国医学论坛报的“医师与法”专栏,我很喜欢看,内容很好,很有指导价值。因此,我想请您向有关部门或专家转达我的看法和建议,或请您就此提出批评意见。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中,“医疗事故”一词在鉴定前后的概念应是有区别的,其法律意义是重大的。因为《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中有些条款在未鉴定前即使用“医疗事故”一词似有疑问。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这两个概念,从《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来看并无本质的区别。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首先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导致严重后果[第十四条(一)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由此可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那么这种概念的意义何在呢?
三、《条例》作为一部法规应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其用词应严谨、规范、准确,定义应符合逻辑 ......
我是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我对其中的每一条款进行了仔细研读,发现其中有个别名词概念不清或使用不当。中国医学论坛报的“医师与法”专栏,我很喜欢看,内容很好,很有指导价值。因此,我想请您向有关部门或专家转达我的看法和建议,或请您就此提出批评意见。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中,“医疗事故”一词在鉴定前后的概念应是有区别的,其法律意义是重大的。因为《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中有些条款在未鉴定前即使用“医疗事故”一词似有疑问。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这两个概念,从《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来看并无本质的区别。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首先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导致严重后果[第十四条(一)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由此可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那么这种概念的意义何在呢?
三、《条例》作为一部法规应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其用词应严谨、规范、准确,定义应符合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