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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掏钱扶助农村卫生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10日 今日健康报
     本报讯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近日出台的《关于农村卫生事

    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

    《意见》指出,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

    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

    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

    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

    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

    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

    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

    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

    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意见》提出,要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加强农村卫生经

    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包括: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

    理。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

    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

    经费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

    办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

    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

    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

    划。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

    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乡(镇)卫生院

    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

    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

    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报道详见今日第3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