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话 延迟发现并发症应承担责任
都是吻合口瘘惹的祸?
某女性患者因近期无明显诱因出现进食后哽噎感,伴进食后胸背部疼痛,无恶心反酸、腹胀,逐渐出现吞咽困难1个月,于2000年4月20日入住山东某市医院,诊断为食管癌。经术前常规检查后,于同年4月26日行经左胸中段食管癌切除并颈部食管、胃吻合术。经手术探查和病理检查证实为中度分化鳞状细胞癌,浸润纤维膜,食管淋巴结有转移。术后采取胸腔闭式引流等措施。
5月2日,经治医师查体发现,患者“右肺呼吸音粗,左肺呼吸音弱”。当日申请胸部透视,并于次日进行检查,发现“左胸腔大量积液”,但经治医师未进行任何处理。
5月4日,行B超检查,显示患者“左胸腔大量积液”。结合其他检查,经治医师认为患者已出现吻合口瘘,开始进行相应的处理。
但是,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00年7月21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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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在患者手术后,护理不周,引流管引流不畅,未能引出胸腔内的积液,引起感染,造成吻合口瘘,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医院认为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患者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近40万元。
吻合口瘘何时发生?
吻合口瘘是食管癌切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人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以防止吻合口瘘的发生,如采用吻合器等,但是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吻合口瘘一旦形成,治疗非常困难,病死率很高。但是,如果能够早期发现,治愈的可能性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吻合口瘘发生的时间一般在术后3~10天,以4~6天为最常见。本案患者在术后第6天查体时发现“右肺呼吸音粗,左肺呼吸音弱”,医师也申请了胸部透视,说明该天患者左侧胸腔已经出现问题。次日胸部透视中发现“左侧胸腔大量积液”,5月4日的B超检查证实了前一天的胸透结果,医师当即按照吻合口瘘进行处理。吻合口瘘一旦发生常常表现为术侧局限性脓胸或者脓气胸,经B超或者X线透视可以证实,其他临床症状和体征与吻合口瘘的发生不一定同步。可见,本例患者吻合口瘘发生时间应该在5月2日或者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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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有责任
吻合口瘘发生后,医师查体已经查到应该警惕的体征,医师也准备做进一步的检查(胸透),但是其治疗措施不够积极,没有进行急诊胸透。而且在次日的胸透已经证实有“大量积液”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急诊检查的方式行X线拍片或者B超检查,因此,医院存在对于患者吻合口瘘发现不及时、治疗延迟等缺陷,导致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从而丧失了吻合口瘘得以治愈的机会。吻合口瘘发生后直接导致胸腔感染(脓胸),加重了患者病情。医院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间接原因也要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手术治疗没有原则错误,但是对于其吻合口瘘的发现有延迟,此为医院医疗行为中的缺陷。由于吻合口瘘发现延迟使得治疗不及时,导致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从而丧失了吻合口瘘得以及早治疗的机会。从临床资料来推测,患者死于肿瘤转移、恶病质合并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死亡结果中,肿瘤转移是主要因素,感染为次要辅助因素,感染本身仅仅是加速恶病质的发生,加快死亡进程。
法院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且该缺陷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联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由于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死亡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因此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患者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人民币35000余元。, http://www.100md.com(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陈志华 都是吻合口瘘惹的祸?某女性患者因近期无明显诱因出现)
某女性患者因近期无明显诱因出现进食后哽噎感,伴进食后胸背部疼痛,无恶心反酸、腹胀,逐渐出现吞咽困难1个月,于2000年4月20日入住山东某市医院,诊断为食管癌。经术前常规检查后,于同年4月26日行经左胸中段食管癌切除并颈部食管、胃吻合术。经手术探查和病理检查证实为中度分化鳞状细胞癌,浸润纤维膜,食管淋巴结有转移。术后采取胸腔闭式引流等措施。
5月2日,经治医师查体发现,患者“右肺呼吸音粗,左肺呼吸音弱”。当日申请胸部透视,并于次日进行检查,发现“左胸腔大量积液”,但经治医师未进行任何处理。
5月4日,行B超检查,显示患者“左胸腔大量积液”。结合其他检查,经治医师认为患者已出现吻合口瘘,开始进行相应的处理。
但是,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00年7月21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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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在患者手术后,护理不周,引流管引流不畅,未能引出胸腔内的积液,引起感染,造成吻合口瘘,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医院认为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患者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近40万元。
吻合口瘘何时发生?
吻合口瘘是食管癌切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人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以防止吻合口瘘的发生,如采用吻合器等,但是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吻合口瘘一旦形成,治疗非常困难,病死率很高。但是,如果能够早期发现,治愈的可能性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吻合口瘘发生的时间一般在术后3~10天,以4~6天为最常见。本案患者在术后第6天查体时发现“右肺呼吸音粗,左肺呼吸音弱”,医师也申请了胸部透视,说明该天患者左侧胸腔已经出现问题。次日胸部透视中发现“左侧胸腔大量积液”,5月4日的B超检查证实了前一天的胸透结果,医师当即按照吻合口瘘进行处理。吻合口瘘一旦发生常常表现为术侧局限性脓胸或者脓气胸,经B超或者X线透视可以证实,其他临床症状和体征与吻合口瘘的发生不一定同步。可见,本例患者吻合口瘘发生时间应该在5月2日或者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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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有责任
吻合口瘘发生后,医师查体已经查到应该警惕的体征,医师也准备做进一步的检查(胸透),但是其治疗措施不够积极,没有进行急诊胸透。而且在次日的胸透已经证实有“大量积液”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急诊检查的方式行X线拍片或者B超检查,因此,医院存在对于患者吻合口瘘发现不及时、治疗延迟等缺陷,导致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从而丧失了吻合口瘘得以治愈的机会。吻合口瘘发生后直接导致胸腔感染(脓胸),加重了患者病情。医院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间接原因也要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手术治疗没有原则错误,但是对于其吻合口瘘的发现有延迟,此为医院医疗行为中的缺陷。由于吻合口瘘发现延迟使得治疗不及时,导致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从而丧失了吻合口瘘得以及早治疗的机会。从临床资料来推测,患者死于肿瘤转移、恶病质合并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死亡结果中,肿瘤转移是主要因素,感染为次要辅助因素,感染本身仅仅是加速恶病质的发生,加快死亡进程。
法院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且该缺陷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联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由于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死亡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因此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患者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人民币35000余元。, http://www.100md.com(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陈志华 都是吻合口瘘惹的祸?某女性患者因近期无明显诱因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