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热点关注 > 热点报道 > 非典型性肺炎
编号:10171545
专家建议把非典型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5日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四日电(记者曾利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立明教授说,该中心的专家已经就非典型肺炎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疫情突发应急反应机制,以全面保障大众健康。

    李立明教授在此间召开的座谈会上指出,应对全国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传染病的诊断能力。他说,由于缺乏对传染病的认识,许多临床医生在无法对非典型肺炎作出正确的诊断,把一些未能确诊的疑似病例也当成非典型肺炎,造成了发病数扩大。

    他说,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建议把非典型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但中国专家认为应等到病原体确定后,再根据流行病学统计结论加以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于一九八九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年九月一日施行的。该法本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有: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该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