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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222
陕西省山阳县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28日
     为了实施陕西省山阳县“药业兴县”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积极在该县投资发展中医药产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把该县建成“中国药乡”、西部药业大县,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山阳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国内外客商以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来我县投资兴办医药企业、药用动植物种养业、研制开发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政策。

    1、在该县投资中药材种植项目,可以租赁农户承包地、集体或国有农用地,政府协调解决连片土地。

    2、客商兴办医药加工企业或中医药技术研究机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费用按法定低限标准计缴。如果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征地成本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评估地价20%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留县部分20%再返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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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的,首次转让时应补交政府所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抵押时,必须经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三条 税费政策。

    1、凡在该县投资兴办中医药产品加工企业、医药研究开发和中药材种植、药用动物养殖企业,在3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

    2、客商在该县投资兴办中医药产品加工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对我县中药产业带动作用大、资源利用率高的龙头企业,其扩大再生产项目的银行贷款,县政府按银行正常贷款利率的一半贴息两年。

    3、客商在该县兴办的国家高新医药产品开发企业,其医药产品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前3年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后,从第4年开始,所得税留县部分按80%返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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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兴办的医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对国外和港、澳、台客商兴办的出口型医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10年内给予优惠,前5年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后5年所得税留县部分按80返还。

    5、客商在该县兴办的医药企业,凡投入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且当年盈利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县留应税所得额。

    6、客商在该县兴办的医药企业和药用动植物种养企业,如遇自然灾害、市场不景气,年度发生亏损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限5年。

    7、医药企业在指定地点广告宣传,5年内免收相关费用。县内报纸、广播、电视广告宣传费优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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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其它。

    1、新建医药企业的土建、热动力系统安装工程,企业可以自由邀请有资质的工程队参加招标,其它手续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2、新建的医药企业(含药用动植物和养业),经规划定点、土地报批后,少数不同意占用地的农户,可以由政府给其调整土地,或给予适当补偿。

    3、本县的中医药企业扩建或干部、职工、农民新办中医药加工企业、药用动植物种养企业,可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4、有关地方收费政策、投资保障服务按山委办发(2001)04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按中、省、市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5、本优惠政策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