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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2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口药品实施快速检验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日
     2003年4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口药品实施快速检验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特急)》(国食药监注[2003]31号)。

    《通知》说,随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全面展开,一些在临床上广泛应用的免疫增强剂及一线治疗药品出现了供货紧缺的情况。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少口岸检验时间,提高口岸报验效率,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1.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防治“非典型肺炎”临床急需药品,因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生产能力所限,无法满足临床用药供应时,其同一生产厂生产销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中文包装的药品,以及同一公司其他生产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在处方、生产工艺和药品质量确保一致的前提下,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允许其临时紧急进口,并按原进口注册标准进行口岸检验。

    凡在境外无法完成印制中文包装标签的,进口后可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加贴中文商品名、通用名、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册证号等内容并附原批准的中文说明书即可销售使用。

    2.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物可实行“飞行报验”和“快速检验”。

    3.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加强与海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国外制药厂商的联系,及时汇总、分析临床用药信息,对临床急需的大宗进口药品,及时掌握进口情况,认真做好报验、抽样和检验的各项准备,并主动与进口单位取得联系,实施“主动服务”,做到随到随办。

    4.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药品注册司设立专用传真(传真号:68313182),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5.各口岸药品检验所从即日起,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快速通关工作小组,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于5月1日前以传真发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

    《通知》中公布了实行快速检验的进口药品范围(本范围根据卫生部《“非典型肺炎”的推荐治疗方案》制定,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1.糖皮质激素

    2.镇咳药

    3.祛痰药

    4.解热镇痛药

    5.喹诺酮类、大环内脂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等抗生素

    6.抗病毒药物

    7.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