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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规范外埠企业销售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8日 中国医药报
     本报河南讯为规范外埠企业在登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行为,登封市药监局近日下文,对外埠企业来登销售药械提出规范要求。

    一、企业必须提供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委托销售人员的授权证明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培训证、专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要实行备案登记。包括提供加盖企业红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生产或销售的药械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首次销售的药品还要提供4倍检品量,进行检验。三、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械,其驻登办事机构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不得在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械,不得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采用就地签订合同、就地组织货源、就地仓储、就地销售等方式,进行药品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未经注册、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百拇医药(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