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动态信息 > 热点关注 > 热点报道 > 非典型性肺炎 > 相关法规
编号:10174794
“非典”医学观察标准确定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8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健康报讯卫生部5月6日对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进行了补充和说明。

    临床诊断标准中提出了医学观察的标准和管理措施,该文所指医学观察是1.2+2+3条(1.2指符合诊断标准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2指症状与体征: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3指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的病人,对这些病人在进行治疗的同时予以鉴别诊断,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监测体温,必要时应到发热门诊就诊,拍X线胸片复查。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疾病控制部门也要对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而未出现临床症状

    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这两种医学观察的对象有所不同,要做好相应工作。

    “推荐治疗方案”补充了“心理治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