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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1日 吴兢 人民日报
     “亲吻权”、“悼念权”、“同居权”、“容貌权”、“养狗权”……这些既在正式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甚至连法律专家都没有听说过的法律权利名词,却陆续出现在近年来的官司中,成为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法院维护的权利。这种现象,令人亦喜亦忧:

    喜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侵权行为,从而引发民事纠纷。以前,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权利受到侵害却不自知,知道了也不愿意依法维权。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人们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忧的是公民对打官司的过分依赖,容易导致动辄以侵权为由打官司,甚至会造成滥诉。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无所不包的,法律自有其规范调整的对象和内容。遇到纠纷,依法维权固然是一个好选择,但不是任何一起纠纷都能靠法律来解决,也不是任何一个纠纷都以打官司为最佳解决途径。除了打官司,解决纠纷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比如:道德说理、行政救助、人民调解等等。如何解决纠纷,公民可以依据纠纷的实际来选择最佳方式。如果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硬要创造权利“依法”维权,这并不是法制社会所提倡的,同样也是诉讼资源的浪费。这样的权利请求,在诉讼中也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从而导致败诉。

    所以,笔者建议遇到纠纷的朋友,在选择打官司前要多进行相关法律咨询,而不要随意为之。相信随着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更多的公民在面对纠纷时会有意识、有能力选择最佳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