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政策要闻 > 正文
编号:10182644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要求,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要设立快速通关工作小组,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口药品实施快速检验。可实行快速检验的有:糖皮质激素;镇咳药;祛痰药;解热镇痛药;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等抗生素;抗病毒药物和增强免疫功能的共7类药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上述7类药品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一公司其他生产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可以允许按原进口注册标准进行口岸检验。在境外无法完成印制中文包装标签的,可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加贴中文商品名、通用名、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册证号等内容,并附原批准的中文说明书即可销售使用。允许实行“飞行报验”和“快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