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记者刘声)记者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在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
非典型
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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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