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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21期
     本报讯 为加大SARS疫情控制力度,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的设置与管理,减少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指导原则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群众医疗实际需求,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急)诊,并将设立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部分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设置隔离留观室。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的监督管理。

    二、发热门(急)诊应当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相隔离,避免发热病人与其他病人相交叉;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普通门(急)诊显著位置也要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门(急)诊就诊。

    三、发热门(急)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有独立卫生间。发热门(急)诊应定时消毒。

    四、发热门(急)诊入口处有专人发放一次性口罩和就诊须知,负责发热病人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和宣传基本防护知识。

    五、发热门(急)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培训,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六、发热门(急)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病人;对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处理,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

    七、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发热门诊按本文规定设置。

    八、发热门(急)诊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有关规定执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