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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之果该由谁摘?(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果实需要得到保护

    按耕种和收获原则,每个耕种者都有权利获取耕耘果实。依照专利法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科研人员也有充分的理由获取这种高精尖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正如一些知识产权和医学专家所指出的那样,要求获得专利可以确保任何一种发现和之后由此开发的药物可以在全世界普及与应用。

    此外,这一次的SARS病毒发现专利之争并不像20年前HIV发现权之争。1983年5月法国病毒学家蒙特尼尔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证明他们找到了引起艾滋病的HIV(当时称为淋巴结相关病毒,LAV)。1984年5月,同在《科学》杂志美国的盖洛也发表文章称发现了HIV(当时称为人T淋巴细胞病毒Ⅲ型,HTLV-Ⅲ)。后来蒙特尼尔状告盖洛剽窃了他的成果。经过旷日持久的反复调查,终于查明后者确实剽窃了前者的成果,于是盖洛不得不于1991年公开承认他的成果来自法国巴斯德研究所的蒙特尼尔。

    然而,这一次的SARS病毒发现并不存在谁偷盗谁的成果,每一个参战的机构与研究人员都做出了自己独特和独立的贡献,所以他们都有权要求分享这一成果。然而,发现SARS病毒的过程却存在资源共享,也存在研究思路的相互启发。正是这一点,又使得分享这一成果,无论是专利或是诺贝尔奖(如果有可能的话),变得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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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桃子还不成熟

    然而,真正要摘取这一成果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SARS病毒的发现并不完全遵循“科赫四原则”。加拿大卫生部发言人保罗·格利在4月21日就指出,他们只在50%的病人体内找到了冠状病毒。此后的5月2日,加拿大研究人员再次指出,他们在60%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身上没有发现冠状病毒,而且在没有诊断为SARS者中的14%的人身上却发现了冠状病毒。显然,这不那么符合“科赫四原则”中的第一条原则。

    由此就可能产生新的怀疑,到底是不是由冠状病毒引起SARS,或者还是其他病原体,如2月19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病人身上发现的衣原体和3月19日香港、德国和加拿大同时在病人身上发现的副粘病毒才是引起SARS的罪魁祸首,抑或是这几种病原体共同引起SARS。

    其次,发现的新冠状病毒有6个变体。香港大学研究人员把来自香港、广州、美国和加拿大的病原体进行分析,发现6个病毒样本的某一段基因都有不同的碱基排序,表明它们至少是SARS病毒家族中的不同变体。此外,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对SARS病毒基因测序也得出了不同数量的碱基对,也说明了即使冠状病毒是SARS元凶,也还存在着不同的具体病原体。这不仅预示着人类战胜SARS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也意味着在摘取认识和征服SARS胜利之果上还有很多机会,因为每一种变体都可能是另一种不同的果实。

    最后,与SARS相关的各种产品,如检测试剂、药物和疫苗的研发与应用,也可能是可以获得的蛋糕和市场份额,如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研制的一种抗SARS的干扰素正在进行上市前论证。所有这些都是机会或机遇,就看有没有做好准备的人来抓得住。

    尽管分享SARS之果是一个令人头疼的复杂问题,但SARS之果是巨大的,可以分得的份额也可能是庞大的,而且机遇也是很多的,科研和商机需要竞争和合作。正因如此,WHO预防感冒计划负责人克劳斯·斯托恩认为,对新冠状病毒提出专利申请并不会损害世界各个实验室之间已有的合作;而且,在制药公司之间形成的竞争对科研发展也有益处。

    , 百拇医药(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