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告赢规划委 住宅附近不应盖动物实验室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全体居民,因认定马路对面要修建动物实验室审批程序不合法,将市规划委告上法院。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宣判后,市规划委方面的代理人没有明确表态是否上诉就离开了法庭。据悉,此案是本市居民因环保问题状告市规划委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动物实验室引纠纷
昨天,家住潘家园南里的居民、也是诉讼代表人之一的孙建荣女士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前后经过。她说,此前在居民楼西南一个马路之隔就已经有一个动物实验所,因为距离特别近,整个夏天几乎家家无法开窗,露天乘凉不时有臭味钻鼻,大伙儿苦不堪言。但是大家考虑到该动物实验所早就存在,也就只好忍着。
去年5月份左右,居民发现对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下称两所)两个单位院内的草坪和树木都被铲除了,开始有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出现。居民们经过了解得知此处要建一个新的动物实验室,在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们采取了阻碍施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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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为了平息居民情绪,两所向居民出示了他们手中的所有经过主管部门合法审批的手续。此间,居民们发现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影响评估认定之前,这样的审批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他们向市规划委提出行政复议,但对方认为审批是合法的,居民们为此将市规划委告上法庭。
居民方面的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林琳指出,居民楼对面的动物实验室是个污染环境的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保管理规定,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其产生的污染和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报市环保局批准。此后,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但事实上市规划委早在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动物实验室的可行性研究结论。而两所实际上是在2000年12月7日才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2002年2月21日才得到确定批复。因此市规划委的批准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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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这个问题,182个居民的总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指出,项目本身的设计就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他说,根据GB14925-2001号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和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的距离,而两所的动物实验室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居民楼之间的距离只有19.06米。同样,根据卫生部颁布相关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室建筑,周围至少要有20平方米卫生隔离区,而其间的马路显然不是卫生隔离区的概念。
规划委称完全合法
对于居民的诉讼请求,市规划委在答辩状和庭审中指出,动物实验室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完全合法的。对此,卫生部曾经在2000年1月作出过批复,同意建设该动物实验室。2001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了施工计划通知书。据此,市规划委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环保问题,市规划委认为根据市环保局2002年的批复,说明该项目是通过了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准的。因此整个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市规划委的意见,两所也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居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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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市规划委在审批动物实验室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因为和居民楼距离过近,该项目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市规划委在2001年12月10日向两所颁发的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就法院的判决,王灿发教授昨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此案是北京第一起居民告赢市规划委的案件,在此之前市规划委没有输过官司。它给规划部门敲响了警钟:不能忽视项目自身对市民利益的影响。通过此案的判决,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的《规划法》还没有涉及公众意见,到了应该修改的地步。因此他认为,在考虑规划行政部门的权力时,还要有公众参与。
原定的实验室就建在这块空地上。, 百拇医药
动物实验室引纠纷
昨天,家住潘家园南里的居民、也是诉讼代表人之一的孙建荣女士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前后经过。她说,此前在居民楼西南一个马路之隔就已经有一个动物实验所,因为距离特别近,整个夏天几乎家家无法开窗,露天乘凉不时有臭味钻鼻,大伙儿苦不堪言。但是大家考虑到该动物实验所早就存在,也就只好忍着。
去年5月份左右,居民发现对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下称两所)两个单位院内的草坪和树木都被铲除了,开始有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出现。居民们经过了解得知此处要建一个新的动物实验室,在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们采取了阻碍施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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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为了平息居民情绪,两所向居民出示了他们手中的所有经过主管部门合法审批的手续。此间,居民们发现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影响评估认定之前,这样的审批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他们向市规划委提出行政复议,但对方认为审批是合法的,居民们为此将市规划委告上法庭。
居民方面的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林琳指出,居民楼对面的动物实验室是个污染环境的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保管理规定,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其产生的污染和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报市环保局批准。此后,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但事实上市规划委早在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动物实验室的可行性研究结论。而两所实际上是在2000年12月7日才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2002年2月21日才得到确定批复。因此市规划委的批准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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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这个问题,182个居民的总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指出,项目本身的设计就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他说,根据GB14925-2001号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和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的距离,而两所的动物实验室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居民楼之间的距离只有19.06米。同样,根据卫生部颁布相关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室建筑,周围至少要有20平方米卫生隔离区,而其间的马路显然不是卫生隔离区的概念。
规划委称完全合法
对于居民的诉讼请求,市规划委在答辩状和庭审中指出,动物实验室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完全合法的。对此,卫生部曾经在2000年1月作出过批复,同意建设该动物实验室。2001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了施工计划通知书。据此,市规划委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环保问题,市规划委认为根据市环保局2002年的批复,说明该项目是通过了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准的。因此整个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市规划委的意见,两所也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居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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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市规划委在审批动物实验室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因为和居民楼距离过近,该项目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市规划委在2001年12月10日向两所颁发的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就法院的判决,王灿发教授昨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此案是北京第一起居民告赢市规划委的案件,在此之前市规划委没有输过官司。它给规划部门敲响了警钟:不能忽视项目自身对市民利益的影响。通过此案的判决,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的《规划法》还没有涉及公众意见,到了应该修改的地步。因此他认为,在考虑规划行政部门的权力时,还要有公众参与。
原定的实验室就建在这块空地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