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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一线染SARS工伤待遇有说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23期
     在抗击SARS过程中,大批医务人员因各种原因而受到感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甚至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感染SARS的医务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是众多医务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

    2003年5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SARS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SARS或因感染SARS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谁可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通知》规定,医务人员感染SARS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包括:①必须发生于SARS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在其他场所或途径感染SARS不能视为工伤。②必须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感染SARS,一般是指根据单位领导安排或政府指令进行防治工作,如为SARS患者治病、为密切接触者提供医学观察服务等。③所受损害结果必须为患SARS或因SARS而死亡的。在防治工作中患其他疾病不能按该《通知》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只能按患普通疾病对待。④适用期限:该《通知》的有效期限至2003年底,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将按统一政策执行。⑤视为工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医院属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负伤或死亡应属因“公”负伤 或因“公”殉职,而不是因“工”负伤,因此,《通知》规定发生上述情况“可视同工伤”,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工伤仅适用于企业单位。⑥相关费用:由于目前我国各类医院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相关费用应由医务人员所在医院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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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标准的依据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和待遇标准,《通知》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及其计算方法等事项。但是,该《条例》施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其仅适用于在此之后发生的工伤或《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者。那么,目前发生的感染SARS且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医务人员应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呢?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该《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例如,北京市劳动局于1999年11月18日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并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笔者向有关部门了解的结果,目前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感染SARS,其工伤待遇将参照上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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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医务人员与单位的劳动争议

    如果医务人员与其单位因工伤认定、待遇等事项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呢?由于医院属事业单位,因此,普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适用于医务人员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医务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救助。这确实是我国目前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部分地区人事部门开始试行人事仲裁制度。例如,2003年3月7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并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北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另外,并非所有医院与医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均无法适用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工伤争议,可以提交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进行仲裁:①医院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医务人员与医院之间发生的争议。②实行企业化管理医院的医务人员与单位发生的争议。所谓实行企业化管理医院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医疗机构。, 百拇医药(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