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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49023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26日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