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知情权及传染病防治法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当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诸如非典疫情,公众有知情权,而患者又有隐私权。在特殊时期里,这两种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出现矛盾。那么此时——隐私权与知情权孰重孰轻
何谓隐私权和知情权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最先在美国出现,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它有待于类型化,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法学界如今仍意见不一。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即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已承认这项权利的存在并加以保护。
, http://www.100md.com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如公法方面,像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等;也包括民事方面,如知悉经营者状况、商品的品质、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等。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而知情权主要应属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另外,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权利,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权利。
怎样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
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源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知晓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如何平衡两者,是法律面对的理论和实践新课题。
以往有过这样的案例:一男子在婚检时查出患有梅毒,当女方从医生处得知这一情况后,愤然与男友分手。该男子投诉医院称,性病属于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向外人公布。
, 百拇医药
但这种案例只是涉及少数人的权利纷争。而在非典传播的非常时期,这种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纷争,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方面,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面临生死考验,其生理及心理相当脆弱,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而另一方面,为抗击非典的需要,公布患者的相关信息,使公众减少疑惑,增加防护意识,甚至让密切接触者及早知道,自觉到医疗部门隔离观察,无疑是控制疫情扩散重要的手段。
实际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为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利益,所以,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隐私权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个人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势必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良性的法律制度,限制个人隐私权的过度利用,从而维护、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 http://www.100md.com
此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人过分强调个人的隐私权的现象,致使医务人员在进行疫情排查及开展科学研究时,受到刁难或阻力。
在特殊时期,隐私权利用过度会害人害己,这方面教训已很深刻。如一非典患者不肯说出有谁和自己“密切接触”过,最后导致十几个家人感染非典,三人死亡,几十人“疑似”非典。广东的一名“超级传播者”,被治愈后几乎拒绝所有医学访问。
公民患病的情况无疑属于个人隐私,但在非典流行期间以及突发事件中,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健康或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病情资料就变成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这种情况,《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得很明确。如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应接受隔离治疗措施等。所以,面对非典袭击,可以说没有个人隐私。相反,非典患者有义务自觉报告,遵守各种防控措施。
, 百拇医药
所以,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动辄使用“隐私权”作为挡箭牌,拒绝接受相应的调查、检查或监测,实际上不是在维权,而是在违法,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受到刑法惩处。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比任何一个人的隐私都重要。
SARS锤炼《传染病防治法》
在抗击SARS的战役中,依法防控是我们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历严峻考验之后,我们再次看到,已实施14年之久的《传染病防治法》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抗击非典的实践也表明,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尚有许多不适应之处,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增加对突发的新类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条款。比如突发未遇到过的重大传染病时,各级医院应承担的法定职责、诊治、转送患者的程序及应具有的隔离条件等。
二、《传染病防治法》对可以采取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是以已发现的34种传染病为基础的,缺少对突发的新的传染病具体分类的考虑,如SARS的归类?故应增加开放性条款,以备应急使用。
, 百拇医药
三、增加对突发传染病患者死亡尸体处理执行的授权规定。SARS的传染性很强,往往是家庭式感染,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在发病住院治疗,不能及时签字火化,致使尸体因需等待家属签字或请示上级批准而增加存放时间,不利于及时消毒灭菌,消除传染源。尽管后来及时颁布了SARS患者尸体就地处理的规定,但此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确无体现。
四、缺少医疗、防疫、科研等机构参与传染病诊断、治疗、采集标本、临床试验、尸体解剖的准入规定,尤其是在突发传染病时,这也许是医源性扩散的重要环节,应用法律加以控制。
五、增加对国内交通卫生防疫方面的条款。国务院在1999年3月1日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但在采取传染病隔离措施的过程中,同时会造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点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是很重要的。
六、增加救治人员因抢救患者感染疾病后的权利保障条款。新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已经有了这部分的内容,但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中,也应体现法律保障参与救治人员的合法权益。
, http://www.100md.com
七、增加对医疗救治机构进行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款。SARS的突然袭击,使很多医院的正常收入陡减,加上免费救治一些经济困难的SARS患者,医院的正常运转受到较大影响。应在法律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八、对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需具体化。在SARS事件中,很多违法行为不在此法律规定之列。如隐瞒病情不就医、不报告;患病后仍无所顾忌地出入公共场所;擅自逃离隔离场所,增加扩散疫情的危险等。
对于公民来说,突发传染病疫情后,除了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外,出现破坏大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单位、公民和患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显现不足。, http://www.100md.com
何谓隐私权和知情权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最先在美国出现,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它有待于类型化,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法学界如今仍意见不一。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即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已承认这项权利的存在并加以保护。
, http://www.100md.com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如公法方面,像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等;也包括民事方面,如知悉经营者状况、商品的品质、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等。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而知情权主要应属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另外,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权利,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权利。
怎样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
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源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知晓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如何平衡两者,是法律面对的理论和实践新课题。
以往有过这样的案例:一男子在婚检时查出患有梅毒,当女方从医生处得知这一情况后,愤然与男友分手。该男子投诉医院称,性病属于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向外人公布。
, 百拇医药
但这种案例只是涉及少数人的权利纷争。而在非典传播的非常时期,这种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纷争,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方面,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面临生死考验,其生理及心理相当脆弱,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而另一方面,为抗击非典的需要,公布患者的相关信息,使公众减少疑惑,增加防护意识,甚至让密切接触者及早知道,自觉到医疗部门隔离观察,无疑是控制疫情扩散重要的手段。
实际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为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利益,所以,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隐私权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个人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势必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良性的法律制度,限制个人隐私权的过度利用,从而维护、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 http://www.100md.com
此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人过分强调个人的隐私权的现象,致使医务人员在进行疫情排查及开展科学研究时,受到刁难或阻力。
在特殊时期,隐私权利用过度会害人害己,这方面教训已很深刻。如一非典患者不肯说出有谁和自己“密切接触”过,最后导致十几个家人感染非典,三人死亡,几十人“疑似”非典。广东的一名“超级传播者”,被治愈后几乎拒绝所有医学访问。
公民患病的情况无疑属于个人隐私,但在非典流行期间以及突发事件中,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健康或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病情资料就变成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这种情况,《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得很明确。如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应接受隔离治疗措施等。所以,面对非典袭击,可以说没有个人隐私。相反,非典患者有义务自觉报告,遵守各种防控措施。
, 百拇医药
所以,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动辄使用“隐私权”作为挡箭牌,拒绝接受相应的调查、检查或监测,实际上不是在维权,而是在违法,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受到刑法惩处。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比任何一个人的隐私都重要。
SARS锤炼《传染病防治法》
在抗击SARS的战役中,依法防控是我们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历严峻考验之后,我们再次看到,已实施14年之久的《传染病防治法》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抗击非典的实践也表明,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尚有许多不适应之处,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增加对突发的新类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条款。比如突发未遇到过的重大传染病时,各级医院应承担的法定职责、诊治、转送患者的程序及应具有的隔离条件等。
二、《传染病防治法》对可以采取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是以已发现的34种传染病为基础的,缺少对突发的新的传染病具体分类的考虑,如SARS的归类?故应增加开放性条款,以备应急使用。
, 百拇医药
三、增加对突发传染病患者死亡尸体处理执行的授权规定。SARS的传染性很强,往往是家庭式感染,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在发病住院治疗,不能及时签字火化,致使尸体因需等待家属签字或请示上级批准而增加存放时间,不利于及时消毒灭菌,消除传染源。尽管后来及时颁布了SARS患者尸体就地处理的规定,但此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确无体现。
四、缺少医疗、防疫、科研等机构参与传染病诊断、治疗、采集标本、临床试验、尸体解剖的准入规定,尤其是在突发传染病时,这也许是医源性扩散的重要环节,应用法律加以控制。
五、增加对国内交通卫生防疫方面的条款。国务院在1999年3月1日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但在采取传染病隔离措施的过程中,同时会造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点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是很重要的。
六、增加救治人员因抢救患者感染疾病后的权利保障条款。新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已经有了这部分的内容,但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中,也应体现法律保障参与救治人员的合法权益。
, http://www.100md.com
七、增加对医疗救治机构进行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款。SARS的突然袭击,使很多医院的正常收入陡减,加上免费救治一些经济困难的SARS患者,医院的正常运转受到较大影响。应在法律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八、对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需具体化。在SARS事件中,很多违法行为不在此法律规定之列。如隐瞒病情不就医、不报告;患病后仍无所顾忌地出入公共场所;擅自逃离隔离场所,增加扩散疫情的危险等。
对于公民来说,突发传染病疫情后,除了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外,出现破坏大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单位、公民和患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显现不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