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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隆胸致胸部包块状告医院不能举证被判败诉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1日 生活新报
     为了展现曲线之美,宋女士(化名)选择了注射隆胸。没想到术后仅两个月,隆胸物质并开始下漏,并在乳房下方形成肿块。几次修补后仅无济于事。诉至法院后,却因证据缺乏关联性,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隆胸惹来麻烦不少

    据宋女士诉称,2000年8月18日,其来到昆明某医院整形美容外科门诊做隆胸术。术后2个月,她便发现左侧隆胸物质下漏,为此该门诊为其进行了抽吸术,情况有所好转。但不久又发现了左侧乳房下方隆起约4×4cm的肿块,为此该门诊再次给她进行第二次抽吸术,在此过程中出现针口发炎现象。

    事隔不久,其左乳又出现包块,但宋女士却再也不敢在这里进行第三次抽吸术。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宋女士跑遍了昆明市的各大医院,但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发现注射物已经发硬,右乳边开始出现病变“身体上和精神的痛若使我非常苦恼。”宋女士称。

    消协多次调解无效
, 百拇医药
    2002年5月29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正式受理宋女士对该门诊的投诉。经多项调查后,确认宋女士在该整形美容外科,用“英捷尔法勤”做隆胸手术后,“液对下漏,形成包块”,经两次抽吸后情况仍无好转。经消协多次协商后建议由医院请最好的医生,用最先进的材料重新做修复手术,但医患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调解失败。

    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此后,宋女士申请昆明法医院对其进行法医鉴定。200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鉴定结论:受检人宋女士因用英捷尔法勤进行注射隆胸术后,左侧隆乳物质溢漏致左胸壁包块形成,目前双乳纤维囊性增生,左乳房触及包块;根据《人有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2条之规定,目前损伤构成轻伤。 诉至法院讨说法

    2003年2月14日,宋女士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双倍赔偿手术费15000元,赔偿医疗费942.5元、鉴定费300元,支付后期医疗费及误工费,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院方辩称“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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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时,医院方辩称:宋女士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该院曾为其施行过隆胸术,且宋女士隆胸后出现的症状与术者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因手术而获利,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宋女士提交的“门诊病历手册。”证明其于2001年7月31日到医院检查时,已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但在此后的一年诉讼时效内却未向该医院主张过权利,因而已超过诉讼时效期,从而请求法庭驳回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举证不能宋女士败诉

    本案中,原告举证《手术卡》、《保险卡》、《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主张医患关系的非,但以上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相互不能印证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原告证明不了医患关系存在的事实,其提出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宋女士向昆明消协进行投诉,可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对医院的已过诉讼时效主张不予支持,递判决驳回原告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庭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向病人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售药等服务并向病人收取费用而订立的合同。原告主张法津事实的存在必须举证证明,而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http://www.100md.com(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