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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8231
从伦理和法律角度看医生与家属干涉权的对抗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2日 医业网
     《健康报》2003年7月1日:

    《健康报》医学人文版曾刊登一个案例。某晚期肺癌患者,已处于嗜睡状态。医生认为患者最多还能存活几周的时间,如果不上呼吸机,则只能存活几天。患者的两个妹妹认为,根据患者目前状况,再多花钱已没有意义,因而拒绝为患者上呼吸机,并拒绝陪床。患者父母早亡,两个妹妹是他一手拉扯长大的。现在患者虽不能说话,但眼角经常带着泪痕。基于这种情况,医生最后选择了报警。

    该案例中涉及的几个伦理问题,笔者曾撰文作过分析。现在想来,该案例中蕴含的一个颇具理论价值的问题却在当时被笔者忽略了,即医生干涉权对家属干涉权的对抗问题。

    在此案例中,有三方面的权利值得我们注意。即病人自主权(包括求治权和拒绝权)、医生干涉权及家属干涉权。病人求治权是病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卫生资源与技术来改善其健康状况,提高生命质量和延长生命时间。病人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求治。病人一旦提出求治请求,一般情况下,医生都必须加以施治。这是医务人员的神圣义务。病人拒绝权是病人自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如病人有权拒绝他不满意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为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选择他满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为其服务。病人也有权对自己不能接受的诊疗方式加以拒绝,而选择他自认为合适的诊疗方式。

    一般情况下,医生的干涉权不能对抗病人拒绝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倘若病人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显而易见的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动用特殊干涉权来对抗病人拒绝权,否决病人的自主决定。比如,有些自杀未遂的病人,他们会拒绝一切抢救措施。还有,对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人拒绝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医生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公益原则,运用其特殊干涉权,对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

    根据民法原理,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权利属于他自己,他人无法剥夺。这也是病人自主权的法理依据。在医疗实践中,当病人家属在未获得病人本人委托授权的条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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