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苏省本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条款。据了解,50多位人大常委在分组审议是否要取消这一条款时,都表示理解、支持,最后提交表决时,一致通过。但这一条款的取消立刻引来了争议,有人高声叫好,认为这是社会的进步,体现了法制文明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担心,怀疑这会给卖淫嫖娼及“包二奶”提供温床。《中国青年报》关于此事的报道昨天被新浪网转
载后,也引发了市民对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条款事件的热列评论。本版也将其中部分市民的观点刊出,供读者参考。
省人大:多种原因导致条款必须被取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介绍,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第九次常务会议上,大家提出要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孙如林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当时的考虑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
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嫖娼、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嫖娼、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
孙如林主任指出,“取消这一条款不等于政府鼓励、提倡男女混住。”此外,他强调这里的男女混住是指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至于宾馆酒店的男女混住,目前可能还沿用一些行业规章,要求双方出示婚姻证明。
警方:不等于纵容卖淫嫖娼及“包二奶”
修改过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人感到欢欣鼓舞,认为这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做出的修改,这种依法行政的观念是法制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
但也有一些人心里打起了“小九九”。修改过的条例在网上公布后,有人发出这样的帖子:“好啊!这下我们可以放大胆子玩儿啦!”,甚至还有人说:“以后男女准备开房的人都到江苏去!”
是不是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就意味着可以“放大胆子玩啦”?江苏省公安厅法规处法制科的相关负责人驳斥了这一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人大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实际上只是因为这一条款原来的表述不够清楚,有漏洞。它的取消对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及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毫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卖淫嫖娼和“包二奶”等违法行为都是被严令禁止的,公安机关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也都是有法可依,绝不会手软。
“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只是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卖淫嫖娼及重婚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但“男女混住”并不是警方判断这类违法行为的依据,所以,它的取消也不会让警方失去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判断力。而实际上,“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出台这么多年,在警方执法的过程中根本没起到什么大的作用,它的取消也根本对警方执法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
专家:是法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受到一些专家的赞许。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研究行政法学的王老师说,在公法上对百姓有一条法理原则:“法未禁止者皆可为”。
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是为了能使“禁止卖淫嫖娼”等法律条文得到更有效的实施,但在这一条款实行的时候,一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却被剥夺。比方说如果按照这一条款,母子、父女、姐弟住在一起的权利就被剥夺,而实际上,他们住在一起并没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所以应该是合法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时,其目的是为了能使上位法得到细化的实施。但在制定这些实施细则时,不应该歪曲、限制或扩充上位法的内容。
我们不能因为有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就因噎废食,以牺牲一些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江苏省取消这一条款,正是依法行政,是法制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市民:宾馆酒店也应取消这一条款
江苏省取消的,只是《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正如孙如林所说,它只适用租赁房屋这一方面,宾馆酒店仍未取消这一禁令。然而,更多的人却希望宾馆酒店也能取消这一禁令。这从市民们对于江苏取消相关禁令的积极反应可见一斑。
有人认为,既然在房屋租赁上这一条款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入住宾馆饭店时,这一条款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也应当废除。王老师对这一点很乐观,他认为,既然江苏已经迈开文明立法的脚步,其步伐也就没有理由再停下来。
市民热评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法规条款
江苏在维护人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此举方便了百姓。
政府的规定条文不能代表法律,社会尊重人性最重要,取消得好,我认为酒店宾馆连身份证登记的规定都应该取消,因为这也是人的隐私,是隐私就要尊重,不应该昭示于众。
好,社会进步,尊重人权之举,立法人性化的体现。
作为江苏的一名警察我为这个规定取消叫好。
正如新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是为了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而并非鼓励包二奶鼓励非婚生育一样,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法规条款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而并不是为了鼓励偷情,鼓励嫖娼。人们的权利由宪法赋予,不能随便被限制。从另一方面说,即使不废除“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法规条款,难道就能禁止住偷情或嫖娼吗?
立法应明确、细化以前的法规,完全否定以前的法规,难免会有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不能总走极端!
君子坦荡荡,向江苏致意!
只要自重,男女混住也没有什么,但要是不自重,即使不混住也会出事!
我们国家应该在执行法律问题上,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国外一些有效的公民能接受的方式,改掉一些不适应当前社会中让人头痛的管理方式,探索新的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管理模式。
江苏省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取消这一条款不等于政府鼓励、提倡男女混住。”至于宾馆酒店的男女混住,目前可能还沿用一些行业规章,要求双方出示婚姻证明.我真是搞不明白到底要取消什么,提倡什么?
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件事情有不妥之处,其实我们都知道他们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很可笑,非金钱非贿赂的两情相悦在他们眼里居然变得不可理喻。谁都不应该否认合理的异性交往。江苏省取消原来的限制性的法规,本来就代表着一种进步,只有政府采取务实的态度,切实从人性法制的角度出发,社会才会更显文明和进步。
未婚同居则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两人生活在一起,就会暴露彼此方方面面的缺点和优点,生活一段时间后,合则结婚,不合则分开,彼此没有负担。而不是像谈朋友时都是拿自己最好的优点给对方看,以博得对方的喜爱,这样往往在结婚以后就会导致不合,进而离婚。
记得新婚不久,太太从外地来探亲,顺便去扬州旅游,住时麻烦来了,谁也没带结婚证,只好一人一个地方。本来也想住一起,可又怕在外地惹麻烦,等你弄清楚,苦头吃了不算,还耽误事,想想自己是良民,不想说不清。可你说那是什么事么。尽管过去了10多年,可还是心中的痛。
这样的变化甚至比多建一座长江大桥的意义更为深远!法律是规范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规范的,如果法律滞后于现实,它就得做出适当的调整。人大颁布的法律有多少还明显存在漏洞而与现实发生冲突,至今仍然有效呢?
“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承认原来的规定是违法,也算有点进步了,然而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还要把现在法律依据不足的规定废除掉,更要杜绝将来再出台“法律依据不足”的规定和行政行为。
有道理。我和老婆吵架,老婆一气之下稀里哗啦把结婚证给撕了。后来和好了,出去旅行,咋办?幸好小孩叫我爸爸,叫她妈妈,才解决了问题。(以上观点不代表快报立场)快报记者 杨青春
载后,也引发了市民对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条款事件的热列评论。本版也将其中部分市民的观点刊出,供读者参考。
省人大:多种原因导致条款必须被取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介绍,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第九次常务会议上,大家提出要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孙如林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当时的考虑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
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嫖娼、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嫖娼、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
孙如林主任指出,“取消这一条款不等于政府鼓励、提倡男女混住。”此外,他强调这里的男女混住是指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至于宾馆酒店的男女混住,目前可能还沿用一些行业规章,要求双方出示婚姻证明。
警方:不等于纵容卖淫嫖娼及“包二奶”
修改过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人感到欢欣鼓舞,认为这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做出的修改,这种依法行政的观念是法制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
但也有一些人心里打起了“小九九”。修改过的条例在网上公布后,有人发出这样的帖子:“好啊!这下我们可以放大胆子玩儿啦!”,甚至还有人说:“以后男女准备开房的人都到江苏去!”
是不是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就意味着可以“放大胆子玩啦”?江苏省公安厅法规处法制科的相关负责人驳斥了这一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人大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实际上只是因为这一条款原来的表述不够清楚,有漏洞。它的取消对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及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毫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卖淫嫖娼和“包二奶”等违法行为都是被严令禁止的,公安机关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也都是有法可依,绝不会手软。
“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只是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卖淫嫖娼及重婚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但“男女混住”并不是警方判断这类违法行为的依据,所以,它的取消也不会让警方失去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判断力。而实际上,“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出台这么多年,在警方执法的过程中根本没起到什么大的作用,它的取消也根本对警方执法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
专家:是法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受到一些专家的赞许。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研究行政法学的王老师说,在公法上对百姓有一条法理原则:“法未禁止者皆可为”。
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是为了能使“禁止卖淫嫖娼”等法律条文得到更有效的实施,但在这一条款实行的时候,一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却被剥夺。比方说如果按照这一条款,母子、父女、姐弟住在一起的权利就被剥夺,而实际上,他们住在一起并没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所以应该是合法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时,其目的是为了能使上位法得到细化的实施。但在制定这些实施细则时,不应该歪曲、限制或扩充上位法的内容。
我们不能因为有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就因噎废食,以牺牲一些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江苏省取消这一条款,正是依法行政,是法制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市民:宾馆酒店也应取消这一条款
江苏省取消的,只是《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这一条款,正如孙如林所说,它只适用租赁房屋这一方面,宾馆酒店仍未取消这一禁令。然而,更多的人却希望宾馆酒店也能取消这一禁令。这从市民们对于江苏取消相关禁令的积极反应可见一斑。
有人认为,既然在房屋租赁上这一条款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入住宾馆饭店时,这一条款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也应当废除。王老师对这一点很乐观,他认为,既然江苏已经迈开文明立法的脚步,其步伐也就没有理由再停下来。
市民热评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法规条款
江苏在维护人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此举方便了百姓。
政府的规定条文不能代表法律,社会尊重人性最重要,取消得好,我认为酒店宾馆连身份证登记的规定都应该取消,因为这也是人的隐私,是隐私就要尊重,不应该昭示于众。
好,社会进步,尊重人权之举,立法人性化的体现。
作为江苏的一名警察我为这个规定取消叫好。
正如新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是为了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而并非鼓励包二奶鼓励非婚生育一样,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法规条款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而并不是为了鼓励偷情,鼓励嫖娼。人们的权利由宪法赋予,不能随便被限制。从另一方面说,即使不废除“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法规条款,难道就能禁止住偷情或嫖娼吗?
立法应明确、细化以前的法规,完全否定以前的法规,难免会有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不能总走极端!
君子坦荡荡,向江苏致意!
只要自重,男女混住也没有什么,但要是不自重,即使不混住也会出事!
我们国家应该在执行法律问题上,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国外一些有效的公民能接受的方式,改掉一些不适应当前社会中让人头痛的管理方式,探索新的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管理模式。
江苏省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取消这一条款不等于政府鼓励、提倡男女混住。”至于宾馆酒店的男女混住,目前可能还沿用一些行业规章,要求双方出示婚姻证明.我真是搞不明白到底要取消什么,提倡什么?
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件事情有不妥之处,其实我们都知道他们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很可笑,非金钱非贿赂的两情相悦在他们眼里居然变得不可理喻。谁都不应该否认合理的异性交往。江苏省取消原来的限制性的法规,本来就代表着一种进步,只有政府采取务实的态度,切实从人性法制的角度出发,社会才会更显文明和进步。
未婚同居则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两人生活在一起,就会暴露彼此方方面面的缺点和优点,生活一段时间后,合则结婚,不合则分开,彼此没有负担。而不是像谈朋友时都是拿自己最好的优点给对方看,以博得对方的喜爱,这样往往在结婚以后就会导致不合,进而离婚。
记得新婚不久,太太从外地来探亲,顺便去扬州旅游,住时麻烦来了,谁也没带结婚证,只好一人一个地方。本来也想住一起,可又怕在外地惹麻烦,等你弄清楚,苦头吃了不算,还耽误事,想想自己是良民,不想说不清。可你说那是什么事么。尽管过去了10多年,可还是心中的痛。
这样的变化甚至比多建一座长江大桥的意义更为深远!法律是规范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规范的,如果法律滞后于现实,它就得做出适当的调整。人大颁布的法律有多少还明显存在漏洞而与现实发生冲突,至今仍然有效呢?
“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承认原来的规定是违法,也算有点进步了,然而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还要把现在法律依据不足的规定废除掉,更要杜绝将来再出台“法律依据不足”的规定和行政行为。
有道理。我和老婆吵架,老婆一气之下稀里哗啦把结婚证给撕了。后来和好了,出去旅行,咋办?幸好小孩叫我爸爸,叫她妈妈,才解决了问题。(以上观点不代表快报立场)快报记者 杨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