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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90505
知情同意期待规范告知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14日 国医网
     “我曾经问过几位医生同样的问题:医生在病人身上进行的治疗有侵袭性时,会不会遇上法律上的麻烦?这几位医生都笑我幼稚:‘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怎么会有法律上的麻烦?’其实,麻烦就是这么出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对记者说。

    知情同意为何总难兑现

    患者说:“为什么这些事我不知道?”

    张女士要在北京一家大医院做卵巢切除手术,她签下了“同意切除左侧卵巢”的手术同意书。医生研究术式时认为,在传统手术和腹腔镜手术之间,选择腹腔镜手术更好,结果没想到术中伤了患者的输尿管。张女士糊涂了,因为她根本不知道医生为她做的是腹腔镜手术,结果她把医院告了。专家鉴定时认为,这位患者病情复杂,选择传统术式视野清楚,更适合这位患者。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告诉患者为她选择的手术方法,患者根本不知道两种方法之间的区别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80岁的王大爷患了肺纤维化,医生建议他用化疗药物治疗,但没有告诉他化疗药物对白细胞的损害大,会导致免疫力下降,尤其是对老人影响更大。结果,王大爷不仅没有治好病,反而因为感染死亡。他的家属说,如果医生事先告诉我们这样的结果,我们不会选择这种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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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落到实处,还有许多要做的事。

    解放军总医院法律室主任张宝珠说,现在的医疗纠纷中,不管是医院、患者还是法院,不少人都把医疗纠纷和知情同意纠纷混在了一起,有的纠纷其实属于知情同意纠纷,但医院往往却为此赔了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核心部分是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如果能减少知情同意的不足,那么就会大大减少医患纠纷。

    医院管理者说:“这些事情我们也犯难。”

    许多事情因为没有约定和承诺,所以无法与患者沟通,医院为此伤透脑筋。

    “死无对证”的急救:一场车祸后,急救车接到电话马上赶到现场,当时检查伤者是骨折,生命体征平稳。医生征求了伤者意见,并按其要求送到骨科专科医院。结果因为交通问题,伤者在途中病情恶化死亡。患者家属质问医院:“为什么不送就近的医院?”急救医生说:“我们当时是按患者要求这么做的。但因为没有任何凭证,只能是‘死无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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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不住”的外出病人:有位住院病人在医院住久了闷得慌,有一天偷偷出去到饭馆喝酒,结果和人打架后受了内伤,回到医院就躺在床上起不来。值班医生很着急,问他哪里不舒服,病人死活不肯说。晚上,病人因脑疝死亡。医院为此很无奈。因为这位病人是有行为能力者,医院无法限制其行为。

    “既不出院也不交钱”的患者:有位病人进医院后病情危急,医院立即为他实施紧急抢救,也没有收钱。因为根据规定,对紧急病人,可以先抢救后交钱。医院实施救治后,病人病情稳定了,可没几天出现了脑血栓偏瘫的后遗症。这时,如果继续治疗,就应当收费,但病人死活不交,医院又不能将病人赶出门,不知道该怎么办。

    患者有困惑,医院有困惑,集中在一点,就是医患之间都没有“知情同意”的规范,使得许多事情难以做到“把话说在前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副会长于宗河认为,目前不光是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落实得不好,一些非医疗行为也有同样问题,比如病人入院后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CT、核磁检查的效果如何,阳性率该多高,一些疾病的并发症是多少,甚至医院哪些地方有电源等危险设施,都没有向公众明示。所以,知情同意落到实际,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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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份知情同意书的核心

    ——医患约定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委员会尝试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起草了32份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将医患双方在“知情同意”中常见的情况归入其中,并在一些大中型医院试点,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签订这些“合约”,让医患双方“明白看病,自我约束”。

    医院该告诉患者什么?

    在这些“知情同意书”的起草过程中,专家们针对目前医院出现的问题特别提出:

    只要对患者身体有所侵害,就要告诉患者。

    医生开药要告诉患者药物的不良反应。

    现场急救要告诉患者或家属,患者送什么医院,是否要现场抢救,有没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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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要积极宣传尸检,并要告之家属,为了更好地诊断,应当48小时内进行尸检。

    紧急情况下实施了什么医疗行为要告诉患者,比如是否为患者上了呼吸机,监护室的费用问题等等。

    患者费用不够时,要告诉患者的是,你的药还能用几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筹款,无钱病人应当如何取得证明。

    急诊时要及时告诉患者大约的等候时间,知晓患者当时的身体状况等。

    患者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入院时要知道医院的规定,自己的信息应当被保密,有权对自己的治疗方案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有权知道并决定医院能否在你身上搞医学试验,有权对其家属进行授权委托等等。

    最后,医患双方要签字,因为这是双方的一种“承诺”。

    医患双方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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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多份“知情同意书”会不会使就医过程太繁琐?有法律效力吗?医患双方对此的接受程度如何?

    “具体到每个病人,因为情况不同,所以知情同意书用在一个病人身上不会那么多,并不繁琐。我想医生会接受的,因为现在当医生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对病人进行全面告知。”空军总医院医务科长杜海说。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刘雁斌说:“协和医院光是手术同意书就有260多项,我们输入计算机操作,非常方便。”

    “主要是为了规范知情同意。”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说,目前各个医院都在搞告知,主要问题是告知不全面也不规范。另外,临床医生没有这么多时间研究告知书怎么写,法律知识也不那么丰富。有了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后,可以为临床医生减轻负担。

    当然,也有人担心,这些知情同意书一旦出现在患者面前,会不会引起医患关系的紧张。北京一位医生说:“看完这些,有的手术患者可能就不敢做了,但好处是,起码患者知道了种种后果,给他提了个醒。我认为这是医院负责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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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服务是个垄断的市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让患者知道得多一些?专家认为,医院要告诉患者什么,这里不光有规范问题,还有“人情味”的东西,比如重大手术前的谈话,需要和患者面对面进行,这不是一两个小册子能解决得了的。

    一些专业人士把目前容易忽视的知情同意问题向患者“告知”:

    您做整形美容手术,最重要的事情是和医生“术前约定”,因为整形美容没有客观的标准,手术的效果也没有客观的尺度,只有主观的“满意不满意”,患者要做的就是和医生对手术效果作出约定。

    在ICU病房,当医生紧急救治时,不及通过您或您的家属而直接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导致的后果,可以有免责权。

    不要盲目接受各种“新技术、新疗法”,在您的医生准备为您应用这些新技术、新疗法时,您有权知道这是不是第一例,或者是不是国内外新技术在这里的第一次运用。同时医生应当说明手术或治疗的风险。

    您在诊疗时要正确理解“决定权”,您可以向一组而不仅仅是一位医生征求治疗方案,医生在为您制定治疗方案时,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但您的“决定权”是有限的,因为医生在治疗、诊断、预后等决策中有决定权,您只能决定选择或不选择。

    ■本报记者刘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