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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24806
中国中医研究院专家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23日 厚朴中医网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和即将施行,掀开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崭新篇章,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前所未有地有了法律保障。7月15日上午,中国中医研究院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专家座谈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出席并讲话。座谈会上,王永炎、陈可冀、施奠邦、唐由之、姚乃礼、曹洪欣、李连达、周超凡、王孝涛等著名中医药专家和领导畅谈了学习《中医药条例》的感想和体会。现将他们的发言摘要刊登。

    陈可冀:《条例》的颁布意义非常重大,有了这样一个完整的法规,为中国传统医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不仅对中国有影响,而且在国际上也是有影响的。法规中提到,中医药的发展既可以用传统的方法,也可以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这就保证了按照中医药自身的规律和传统的方法来进行医疗活动,进而丰富自己的内涵并得到发展。但是中医药的发展也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医疗保健工作中更好地提高质量,为人民更好地服务。《条例》中也提到了中西医结合,在中央这么高层次的文件里面明确提到两种医学体系进行有机的结合还是第一次。中西医结合的过程是一个渐进过程,不是简单地中药加西药的综合治疗,可能要由好几代人来完成,所以我们要逐步地发展、逐步去完善它,这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随着《条例》的颁布,目前的政策环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希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尽早出台配套的文件,联系我们中医药的实际情况,针对医疗、科研、教育各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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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奠邦:《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党和国家中医政策的延续,是在制定中医法以前的一个有力的补充。贯彻《中医条例》首先要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要通过贯彻《中医条例》来推动科研、医疗和教学的全面发展。在中医药为人民健康服务方面还大有潜力可挖,尤其是在减轻社会医疗负担方面有巨大的潜力。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还不平衡的现状下,医疗负担已经使贫困地区的政府和人民难以承受。采用中医药治疗在我国有极其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绝大部分疾病都能够用中医药得到理想的疗效,其费用往往要比其他疗法低,所以,中医药少花钱、多办事的实效是目前提高国民健康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医药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条例》中提到以传统方法来进行中医药的研究,这对我们也是一个课题,以“升降散”为例,这是杨栗山第一次提出来的,但他也是在前人(至少可以追溯到明朝)的经验基础上整理的,经其发掘提高,“升降散”成为治疗瘟疫的良药。这不失为一个以传统方法研究中医药的借鉴,究竟如何以传统的方法进行中医药的研究,并获取得到国内外公认的成果,还有待我们深入探索。

    王孝涛:《中医药条例》来之不易,大约我们在8届政协的时候就开始提,现在终于颁布了,这是一件大喜事,这在中医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行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的一贯扶持,为中医药的改革和发展及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中第30条规定了“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是真正考虑到中医药的特殊性。中药、西药以及天然药有其共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现在“中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看起来是很好,实际上有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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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连达:《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对我们中医界是一个大喜讯,这是近百年来中医界所一直期盼的。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医处于被取缔的地位。新中国的成立是近百年来中医界的第一个大转折,由于有了党的中医政策,中医从不合法到取得了合法地位,走入了主流社会,进入了大医院,中医事业获得了有目共睹的蓬勃发展。但始终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中医有政策没有立法,造成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波动。《中医药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是我们中医界的第二个大转折,从此真正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所以这个《条例》对于中医界来说是非常珍贵的。《条例》的目的、方针、原则明确,一是继承发展中医药学,二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三是保护人民的健康。从方针上一是中西医并重,两种学术体系共同组成中国卫生事业的两大支柱。第二就是强调中西医有机结合,明确了中西医结合是今后医学发展的一个方向。原则就是发扬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以及实现中医药的现代化。法规的明确界定指出了中医药发展的方向,有利于我们团结一心,共同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条例》的颁布在外环境上给我们很大的保证和支持,但是关键还是靠我们练好内功,我们中医研究院要加强内功的锻炼,全面提高我们医疗、科研和教学的水平。《条例》的颁布为我们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加重了我们的责任。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扎扎实实地埋头苦干,使中医药事业获得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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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由之:宪法中肯定了中医药的作用与地位,这次《条例》的颁布把这一宗旨的实施细化了,充分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制定了一套非常符合国情的规则,这与我国政府一贯保护、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中医药界的一件大事。《条例》提出中医药现代化和中西医有机结合,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条例》中第九条提出要遵从中医药自身的规律,运用传统理论方法……等等,但是现有的一些做法限制了中医药以其自身的规律发展。如我们医院为提高疗效、便于服用而研制了一些丸、片、胶囊等制剂,按现行规定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对药物的成分、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原本是好事。但中医理论恰恰是辨证论治,对每一种病都要根据证型、病人的情况甚至季节对基本方进行增减调整,如此每一次调整都要视为一种新制剂进行报批,迫使医院不得不放缓甚至放弃在剂型方面的改进而沿用汤剂,极大地影响了中药现代化的步伐。汤剂的改进是提高中药疗效及资源利用率的必由途径,这方面的限制在《条例》中没有触及,但这是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希望能够尽早得到解决。

    王永炎:《中医药条例》是对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中医药健康产业的进步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法规,体现了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国中医政策的延续和发展。《条例》明确提出中医药学科的继承与发展,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障与促进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保障。健康产业是最具生命力的先进生产力,中医药学是我国先进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发挥着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作用,所以,中医药的发展最能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在维护人民健康、亚健康状态的干预以及绿色医药等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同时,《条例》的颁布为真正实现中西医并重提供了法律基础,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无论人才的培养或资源的投入都没有做到并重,应当得到纠正,只有真正实现中西医并重才有利于我国国民的健康,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早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对《中医药条例》进行大力宣传,深入学习,坚决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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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超凡:《条例》中6章39条,尽管都带了一个药字,但对医的方面规定得比较细,如第12条中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却没有说到药。现在药的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首先是各地区中药配方规则是不一样的,即便是通过完全正规的渠道,同一个方子在不同地区也会抓到不同的药,而《条例》中对此没有提及。又如中药产业的现代化有6个P,当然从国外引进现成的东西无可厚非,但全盘照搬而不考虑结合中医药传统的东西是否恰当?再如现在中药新药的审评,有些不符合中医的实际。现在我们的药典有500种,加上部颁的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大约5000种,很快就要增加到9000种。如果是西医倒好办,因为西医有30000种病。而中医只有近300个证,到了医保内外妇儿各科加在一起只承认38个证。这样在具体的医疗实践用药就可能造成困难或混乱,使我们贯彻《条例》遇到相当大的阻力,如果没有实施细则,那么可操作性恐怕很差。由于药的问题由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建议应当及早与有关机构联系,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姚乃礼:《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使我们中医药工作纳入了法规管理。《条例》的颁布实际是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具体化,是进一步落实宪法的规定,所以今后我们中医药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在《条例》的指导下,加快中医药的发展。在贯彻《条例》中,要深刻理解《条例》的核心内容,围绕宗旨,掌握方针,坚持原则,以达到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保障人民的健康这样一个目标。《条例》对我们医教研各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我们在学习贯彻《条例》的时候,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来进行落实,要对照条例找出我们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样才能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我们今后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我们的工作。在医疗工作中提供优质的服务,并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进一步以现代科技和传统方法发展中医药学术,进一步做好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工作,推进我们中医药学术的提高和发展。结合我们正在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动《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深入学习贯彻,找出我们在医教研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三是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四是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这样才能够真正贯彻落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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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洪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全国中医药行业一件振奋人心的大事。回顾近代我国中医药发展历史,《条例》的颁布来之不易,它凝结着几代人为中医药事业奋力拼搏的心血,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首先,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为落实《条例》创造条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及医学领域还有人对中医药认识存在一定的偏见,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事业发展的高度,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推进《条例》的落实工作。其次,我们必须坚持依法行事,注重维护中医药权益。《条例》明确规定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坚持中西并重、中西医结合方针;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我们要充分依靠《条例》的法律保障,促进中医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作用,尤其要发挥中医药治疗原因不明的疾病、多原因所致的疑难性疾病的理论与实践优势,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为全人类的健康服务。第三,要依法管理中医药科研、医疗、教育工作,规范科、教、医行为,如对医疗工作中的虚假广告、乱办医、无照行医等情况,必须依法整顿。同时,要完善行业标准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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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振吉:今天各位老专家、老前辈对《条例》颁布的意义谈了很多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议。这些建议都非常好,针对局里的我带回去进行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我们去协调。局里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了部署,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一定会对研究院的工作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条例》是建国以来的第一个中医药法规,也是新一届政府签署的第一个法规。《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反映了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我们的要求。《条例》的基本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体现了发展和管理的主题思路。发展和管理是并重的,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现既要保护发展,同时也要进行管理的精神主旨,以法律的方式把我们以前形成并确实卓有成效的中医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从一个新的高度明确了国家对发展中医药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目标和思路。中医药现代化是在199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由国务院提出来的,现在这个方向和目标已经明确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中医药事业的保护措施,特别是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比如说投入问题、机构发展问题、纳入医疗体系问题、保护可持续利用中药材资源问题等,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理顺了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提出要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条例》重视加强中药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对中西医结合和第民族医药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中医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杨满 秦秋整理)B06,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