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黑龙江省药监局、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3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严格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行为,确;颊哂靡┑陌踩行А:诹∫┘嗑值?部门明文规定,个体医疗诊所配备的药品必须是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合法药品。个体诊所配备的药品,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生处方对症调配。个体诊所配备药品时,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有关标识,同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个体诊所必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要求,配备急救药品,并能正确使用,确保重危患者得到及时抢救。对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的药品、易产生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大的药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严禁个体诊所购进和配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诊所,将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应条款作出严肃处理。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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