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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人体器官捐献法背后的争论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25日 中国青年报
     中青报深圳8月24日电 作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已于本月22日表决通过。但实际上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条例草案时,还有一些争论的焦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写进法规,有待在今后司法实践中继续完善或补充。

    申领驾照时填写捐献意愿不现实

    有建议说,《条例》总则中应增加一条规定:公民在病重住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汽车保险或者申领机动车驾照时,可以自愿表达是否捐献器官的意愿,这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做法。法律有引导作用,有了这一规定,可以引导更多的人加入自愿捐献的行列。但有人反对说,在驾照上表达自愿捐献器官的意愿,不太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文化观念。中国老百姓非常讲究出入平安,如果在申领驾照时就要填写是否身后自愿捐献器官,就会给人增加心理压力。而且由于驾驶执照全国统一制作,这个规定操作起来很难,也不利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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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目前在法规中,强制规定申领驾照必须表达捐献器官的意愿的操作难度较大等因素,最后并未写入法规。但有关人士表示,这一做法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能会考虑对这方面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未确立

    怎样确定捐献者是否死亡?一些委员建议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断标准。器官移植是个非常复杂的医学问题,目前大部分的人体器官来源都是从死亡者身上摘取的,越能及时地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该器官的质量就会越高。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脑死亡的标准来判定死亡,这样既可以扩大器官的来源,又能提高摘取的器官的质量。反对的意见认为,虽然《条例》作为特区立法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变通规定,但是宣布或判定死亡,直接关系到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属于中央立法,地方无权作出规定。因此,在《条例》里不应该作出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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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条例》中最后并未出现“脑死亡”的字眼,但一些市人大代表仍然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推动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断标准的法规确立,打通器官捐献移植的一大“瓶颈”。

    对捐献者给补偿没通过

    人体器官是一种稀缺资源,是无价之宝,捐出一个器官,也许就能救回一条生命。能够自愿将自己的身体器官捐献出来拯救其他病人,是一种非常宝贵的人道精神,也是对社会作出自己最后贡献的崇高行为。有人提议,对捐献者这种高尚的情操和义举,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作为对捐献者的一种报答,也作为对其他人的一种鼓励。反对者认为,正因为器官资源属稀缺资源,因此全球****日益猖獗。如果出台补偿捐献者的规定,可能会被****者利用,进行非法****活动。而且,在具体操作上也有很多困难,如补偿标准的制定,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办法等。因此,应当对捐献者的行为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如捐献者的近亲属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等。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从事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活动,《条例》最终决定对捐献器官仍依据自愿无偿的原则,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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