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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64799
药品有效期表述必须明确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2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005期
     目前,各药品生产企业大多遵照国家局制订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要求,在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都印有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项目。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生产的药品外包装上印制的有效期至X年X月的表述很不规范,如A企业在其生产的药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为,生产日期:2003.01.10,有效期至:2006年1月,其说明书印有“有效期3年”字样(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有效期系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按外包装上的有效期至2006年1月,应可使用至2006年1月31日,但说明书上印制的有效期3年,表示该药品只能使用至2006年1月10日。包装上注明的有效期限比说明书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多21天。而其规范的表现形式为:生产日期:2003.01.10,有效期至:2005.12,包装上的有效期限比说明书上的有效期限少10天。

    针对此种情况,笔者日前在某一国营大药房随机抽查了10种药品,规范的仅有3种,不规范的却有7种。笔者认为,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创企业品牌、抓药品质量上下功夫,在有效期表述上少钻空子,像丽珠集团、中美上海施贵宝、扬子江集团等企业那样,宁可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少流通几天,也要确保产品质量,保证广大群众用药安全。那些按包装规定未过效期(

    按说明书规定已过效期)的药品在多出来的期限里被患者服用,如因已过期而质量疗效欠缺、发生其它不良反应或出现更为严重的事故的话,企业是否得不偿失。希望那些有效期表述不规范的企业,应以广大人民用药安全为己任,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力度,对那些按说明书规定已到期却仍在流通的药品,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严格查处。, http://www.100md.com(杜锡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