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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十月启用专用发票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30日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玉迎)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专用发票。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