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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96385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19日
     文号:国药监安[2003]40号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01.30 实施日期:2003.01.30

    1.医用氧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2.从事医用氧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医用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资格证书。

    3.色盲患者不得从事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检验工作。

    4.医用氧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