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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违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8日
     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严格地讲,“性违法”一词有两种含义。

    狭义的性违法 指违反有关性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但是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所说的“性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狭义的性违法行为而言。由于各国有关“性”的立法情况不同,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性违法行为的内容也有差别。在中国,有关狭义的性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通知和批复等,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公安部《关于如何对待异性按摩、博采等问题的批复》等。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狭义的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卖淫行为。即为了获得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利益而自愿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2、嫖娼行为。即以金钱和其他利益做交换而与他人发生的性为。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4、侮辱妇女、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5、在娱乐性营业场所进行的异性按摩行为。6、其他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尚 不构成犯罪的流氓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露阴的行为、窥视他人的裸体和性生活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狭义的性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性越轨行为”性越轨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性道德规范的行为,一些性变态行为(例如:同性恋行为、异装癖行为、恋兽癖行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通奸等行为,可以看做性越轨行为,但是法律和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或者加以禁止,因而不属于性违法行为。

    广义的性违法 指所有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广义的性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了那些并不构成犯罪的性违法行为,也包括与性行为和性关系有关的犯罪行为,例如,强奸犯罪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重婚行为,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犯罪行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故意传播性病的犯罪行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