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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06028
浙江医保用药今后必须招标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20日 中国金药网
     今后浙江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近日浙江省政府转发了省体改办、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等9个部门联合拟定的《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医保目录用药集中招标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后医疗机构开展药品招标代理采购,应联合组建经办机构(简称医院联合体)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机构进行。医院联合体可以按省级行政区统一组织,也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加省或所在设区的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再单独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一医疗机构一年内招标次数不能超过2次。目前暂不实行单个医疗机构独立进行药品招标采购。为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真正落到实处,浙江省各地将大力增加招标药品品种,凡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全部实行招标,同时,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也将纳入招标范围。药品中标结果公布后,用药单位应在15日内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应当确保中标药品在临床上得以正常使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招标药品价格政策销售药品的,医保经办单位在经费结算时不列入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不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招标采购药品将实行让惠于民的政策。药品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原则上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