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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1月1日起超市可卖非处方药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21日 大洋网
     大洋网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从11月1日起,省内居民都可以在超市选购乙类非处方药(注:需出示医生证明才能售卖的药品为甲类非处方药,而乙类非处方药则不需出示医生证明就可售卖)。如六味地黄丸、银翘解毒丸、川贝清肺糖浆等967个药品,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都可以在超市等普通商业企业销售。

    过去超市卖药属违规

    这是记者刚刚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的信息。而即将实施的《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还规定,如果超市超范围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将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据了解,事实上以往不少超市也在售卖药品,多数是将药品与保健品混杂在一起摆放和出售,主要是医治发热、腹泻等常见疾病的药品。还有一些小超市或者24小时便利店会出售诸如安全套、验孕笔之类的医疗器械。而这种行为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的。

    从某个角度来看,超市的这种超范围经营方便了市民生活,却脱离了有效监管,药品质量是好是坏、有效期过了没过、药价是否合理、是不是假药等种种问题都没有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来进行鉴定或者处罚,消费者的权益可以说得不到保障。

    药监取证市民投诉有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郭大毅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安全性较高,消费者购买乙类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出具医生处方的。过去的情况表明,不论药店数量增加到何种程度,一些市民也还是需要到更为方便的超市、便利店购买一些常用非处方药的。

    在市场有需求的情况下,药监部门感到应该顺应市场变化调整药品监管政策和方法,以方便市民生活。另一方面,以前超市卖药可以说是一个盲区,药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即使消费者投诉至消委会,由于消委会没有药品检查检验部门,无法进行取证,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暂行规定》出台后,药监局可真正全面发挥药品监管的作用,消费者权益将得到保护。

    据悉,超市要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营业员须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连锁总部必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药师(含驻店药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同时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和统一配送条件。

    超市卖药不得搞有奖销售

    郭大毅指出,允许超市卖药,但不得超范围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否则将受到处罚。(记者周思详通讯员罗穗),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