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2002年底以来,国内外部分地区发生的SARS的流行表现出以下特点:病例乘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引起旅行中密切接触者感染发病;经交通工具造成远距离传播,并引起疫情扩散或蔓延。为防止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出或传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在出入境口岸和国内交通站(场)进行健康登记、申报和卫生检疫,对交通工具中发现的SARS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于预防控制SARS的传播和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各部门职责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铁道、交通、民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 http://www.100md.com
根据“方案”分级分类指标,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二、国境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 百拇医药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 http://www.100md.com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它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 百拇医药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送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其它一般发热病人,建议其不再继续旅行,就地进行治疗,痊愈后再进行旅行。
(2)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3)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 百拇医药
(4)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处理完病人后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四、经常性预防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必针对SARS开展经常性消毒。
2、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SARS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疫情通报
通过交通检疫或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疫情后,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SARS疫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等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乘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的寻找和健康通告。, http://www.100md.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各部门职责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铁道、交通、民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 http://www.100md.com
根据“方案”分级分类指标,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二、国境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 百拇医药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 http://www.100md.com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它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 百拇医药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送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其它一般发热病人,建议其不再继续旅行,就地进行治疗,痊愈后再进行旅行。
(2)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3)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 百拇医药
(4)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处理完病人后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四、经常性预防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必针对SARS开展经常性消毒。
2、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SARS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疫情通报
通过交通检疫或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疫情后,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SARS疫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等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乘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的寻找和健康通告。, http://www.100md.com
参见:首页 > 新闻资讯 > 动态信息 > 热点关注 > 热点报道 > 非典型性肺炎 >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