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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10461
脑死亡立法基本条件成熟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18日
     《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讨论稿)首次把“死亡”定义为“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出席正在上海举行的东方科技论坛时透露,中国就脑死亡问题立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已完成第六稿修改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讨论稿)首次把“死亡”定义为“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并将随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讨论稿第六稿的附则第39条说“本条例所称的死亡是指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并随附《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脑死亡判定步骤》、《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黄洁夫认为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在我国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主要是器官移植的临床治疗效果及发展前景已不容置疑,但受制于器官来源的短缺、移植实施过程中管理的不规范等因素,社会各界呼吁对器官移植和脑死亡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一旦脑死亡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为死亡,将大量增加器官移植供体”。

    据了解,目前全球已实行“脑死亡”立法的有美英法德等10多个国家,虽无正式法律条文承认但临床实践采用“脑死亡”概念的国家有比利时、新西兰、韩国、南非等10个国家,都是器官移植比较发达的国家。黄洁夫透露,我国其实从2000年起就开始对各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进行评估比较,但鉴于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这项法律至今不能出台。

    据上海卫生部门不完全统计,最近1年上海实施的肝移植为100多例,然而每年全市仅单纯性终末期肝硬化需要肝移植的人数就新增1000例,供求比例为1:10。同时,虽然我国肝移植技术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在术后远期生存率等指标上差距仍很大,原因是目前主要的肝来源尸体供肝质量较差。目前我们对死亡标准的认定仍限于呼吸、心跳停止的临床死亡。

    劳动报, http://www.100md.com